河南,男子在朋友家喝酒,期間,進入朋友屋內,看到朋友妻子正躺在床上給嬰兒喂奶后,起了色心,偷摸了朋友妻子的胸部。被朋友妻子發現后逃出屋里,而后被朋友狠狠打了一頓,導致輕傷。法院判了丈夫8個月。男子又將警方告上法庭,這是為何呢!(來源:裁判文書網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1日深夜,河南省安陽市某居民小區內發生了一起令人唏噓的案件。當晚,33歲的燕某與好友鄭某、劉某三人在外聚餐飲酒后,又來到鄭某家中繼續喝酒。三人在鄭某家的院子里越喝越高興,不知不覺已至凌晨時分。
大約凌晨1點左右,已有明顯醉意的燕某獨自起身進入鄭某家的臥室。當時鄭某的妻子王某正在床上給剛出生不久的嬰兒哺乳。借著酒勁,燕某做出了令人不齒的行為——他趁王某哺乳不便反抗之際,伸手觸摸了王某的胸部。
王某嚇壞了,抬頭看見燕某站在床邊。立即大聲喊叫,燕某馬上就跑出去了。
王某的喊叫聲驚動了仍在院子里喝酒的丈夫鄭某。聽聞妻子呼救,鄭某立即沖進屋內。王某向丈夫講述了事情的經過。憤怒的鄭某抄起院中的一根木棍追了出去。在小區空地上,鄭某追上了正在逃跑的燕某,用木棍將其擊倒在地,隨后又用腳連續踢踹燕某的胸腹部。
鄭某當時氣昏了頭,就想教訓燕某。然而,正是這番"教訓"造成了嚴重后果。經醫院診斷,燕某全身多處受傷,其中最為嚴重的是9根肋骨骨折,被鑒定為輕傷一級;第二胸椎棘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皮及肢體擦傷構成輕微傷。
事發后,燕某首先報警稱自己被人毆打。警方介入調查后,還原了事實的真相。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接受詢問時,燕某矢口否認自己有猥褻行為,堅稱只是"喝多了不小心碰到"。
2024年8月7日,在燕某的傷情鑒定結果出具后,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鄭某刑事拘留。與此同時,公安機關經過詳細調查,認定燕某存在猥褻行為,于8月23日依法對燕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自首情節和燕某存在過錯等因素,判處鄭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賠償燕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余元。
而燕某則始終否認自己的猥褻行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他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但兩級法院均認為,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燕某的違法事實,最終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本案責任認定的邏輯原則是什么呢?
1. 燕某的行政責任:為何構成猥褻?
猥褻不限于“脫褲子”!未經同意的肢體接觸(比如摸胸、摟腰)都構成猥褻。本案中,燕某摸胸的行為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鄭某夫妻的證言以有在場證人劉某的證詞完全一致,共同證據燕某未經王某同意摸胸的事實。燕某雖辯解沒有猥褻行為,但其拿不出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猥褻他人的行為可處5至10日拘留。公安機關對燕某行政拘留7日符合法律規定。
2. 鄭某的刑事責任:為何構成故意傷害?
有網友說,鄭某為了保護妻子不被欺負,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應當處罰鄭某。但是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需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燕某的猥褻行為已結束(逃離現場),鄭某后續毆打屬于"事后防衛",不構成正當防衛。
鄭某毆打燕某致其輕傷一級,已達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刑法》第234條),量刑區間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綜合考慮燕某有過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鄭某的心情能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你可以制止侵害,但不能濫用私刑。讀者朋友們,你們覺得鄭某打人該判嗎?要是你遇到老婆被摸,會動手還是報警?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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