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中國文化》2025年春季號
中國上古社會之族外群婚遺跡
——中國古代性文化探索之四
江曉原
提 要:本文主要依據先秦兩漢文獻,先對歷史上的姪娣從嫁制度作了考證和澄清,確定了姪、娣和新婦的關系。接著對兄弟轉房和蒸、報、因所指的同輩及異輩收繼婚及其演變作了考證。最后指出,上述三種曾經實行過并被視為合法的婚姻制度,都是上古族外群婚的遺跡。因此有理由認為,中國上古曾實行過人類學家所說的族外群婚。
關鍵詞:族外群婚 媵 姪娣從嫁 轉房 蒸 報 因
族外群婚,指甲族的一群男子與乙族的一群女子集體相互為婚姻。按照人類學家的意見,該兩族的婚姻關系通常是固定的,至少在初期是如此。關于族外群婚的起源,人類學家并無一致意見。因為這個問題與亂倫禁忌的起源密不可分——族外婚(exogamy)自然排除了親子、兄妹相婚的可能性,這里只需再一次提請注意:那種認為全人類的婚姻發展都有同一條必由之路的傳統想法,已被現代人類學理論所否定。如果不接受普遍的多樣性概念,我們在理解古代一些現象時,就難免陷入牽強附會的困境。
族外群婚究竟是婚姻的最初形式,還是從另一種婚姻形式(比如血族群婚)發展而來?對于這類問題,以中國古代的情形言之,目前還很難得出確切的答案。
關于中國古代的族外群婚,國內已有不少學者論及,對于這一婚姻形態曾經存在,一般也無異議。不過族外群婚的各種遺跡,實際上比人們通常想象的更多,認識到這一點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國古代性文化。以下就這種遺跡的幾個主要方面討論之,力求澄清誤解,加深認識,間亦旁及若干相關問題。
姪娣從嫁與媵的確解
中國古代貴族間實行的婚姻制度,有族外群婚之明顯遺跡,基本上已成公論。但其中仍有一些具體問題,尚待進一步澄清。
我們先從最基本的記載出發,《春秋公羊傳·莊公十九年》云:
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
此言諸侯娶一國女,另兩國亦各送一女同嫁,謂之媵;上述三女又各以一姪一娣從嫁,故曰“一娶九女”。
此處雖已有對姪、娣的定義,但因省略了定語,遂產生疑問:從嫁者中,姪究竟是誰的“兄之子”?娣又是誰之“弟”?一些論著往往回避這一具體問題,或含糊其辭,如《辭海》語詞分冊釋“姪娣”云:“古代諸侯的女兒出嫁,從嫁的本國或同姓國的侄女和妹妹。”這就很容易使人認為姪、娣是出嫁之女的堂妹;再說“妹妹”是待嫁之女的妹妹還是“侄女”的妹妹,釋文的解釋也是模棱兩可的。現在看來,將“姪娣”理解為妻的堂妹,是有問題的。
按今人通常的想法,從嫁之女總該是與新婦同一輩份,但實際上卻未必如此。《儀禮·喪服》子夏傳云:
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此處唐賈公彥疏云:
謂吾姑者吾謂之姪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
足見在古代,“姪”只是作為姑母的女子對她的“兄之子”的稱呼。換言之,那時對男子而言不存在今天的“侄”,而是只有“昆弟之子”。注意此處“兄之子”僅限于女性,《說文》云:“姪,兄之女也。從女,至聲。”這個字一直是女旁,“侄”是后來才有的寫法,《說文》就未收“侄”字。這正是由于此字本系根據姑母/姪女的關系而定義的,與男子無關。
至此已可完全排除“兄之子”為嫁女諸侯之姪女的可能性,因而可以確定:從嫁之“姪”是新婦本人的姪女(新婦之兄的女兒)。
姪的問題解決之后,娣是新婦本人之女弟還是其姪之女弟,從上引《公羊傳》定義中仍未能確定。但可以求助于旁的史料來解決這一問題。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冬十月,伯姬歸于紀。(《春秋·隱公二年》)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為君逆也。(《左傳·隱公二年》)
這是說紀君遣其卿紀裂繻來迎娶魯伯姬。五年后《春秋·隱公七年》又載“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叔姬為伯姬之妹,姊妹二人相隔五年而先后歸于紀。對此事,何休注《公羊傳·隱公七年》“叔姬歸于紀”云:
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歸者,待年父母國也。婦人八歲備數,十五從媵,二十承事君子。
《白虎通·嫁娶》對此有進一步說明:
姪、娣年雖少,猶從適人者,明人君無再娶之義也。還待年父母之國者,未任答君子也。……叔姬歸于紀,明待年也。
至此已經足以斷定:“娣”就是新婦本人的妹妹,新婦則包括正妻和另兩國的媵女。
從已知的有關跡象來看,以娣從嫁之制,要比以姪從嫁之制為早。最先提到“娣”者為《易·歸妹》:
初九 歸妹從娣。跛能履。征,吉。
六三 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六五 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
其中第二條尤宜注意,對了解以娣從嫁之制頗重要(詳下文)。須借為“媭”,即女弟也。是卦所言之事,據認為是殷帝嫁女于周文王。稍后言及娣者為《詩經·大雅·韓奕》:
韓侯取妻,汾王之甥,……諸娣從之,祁祁如云,韓侯顧之,爛其盈門。
注意此處娣不止一人。從嫁諸娣皆盛妝而來,“祁祁如云”,看得韓侯眼花繚亂。此處正宜與“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相參照,從嫁諸娣之盛妝,殆近于喧賓奪主了。此處韓侯為西周人。
至《左傳》中,娣、姪的記載皆已出現,但顯然已較《易》《詩經》中殷、西周之事為晚。李玄伯曾收集《左傳》中言及從嫁娣、姪之文凡十處,他本是用以證明春秋時代以娣從嫁之廣泛流行,并討論從嫁姪、娣之人數等。[1]但如將此十項記載按年代排列,則還可大致窺見姪娣從嫁出現的時間信息,茲制表如下:
序號 年代(公元前) 從嫁者
1
720
2
716
3
666
4
660
5
637
6
620
7
554
8
549
9
542
10
484
上表中第二項即隱公七年“叔姬歸于紀”事。第五項稍特殊些,系《左傳·僖公二十二年》“秦伯納女五人”于晉公子重耳事,雖未言娣,但五人既皆為秦伯女,則為娣無疑。如不將此處的“女”理解為“秦伯的女兒”,而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女子,則有難通之處,因為五女中“懷嬴與焉”,即包括懷嬴在內,而懷嬴正是秦伯之女。《左傳》既未交代五女身份有何不同,亦未言姪,顯然仍以理解為娣為妥,即包括懷嬴在內的五姊妹。
從上表中還能看到,以姪從嫁出現較晚,且不多見。
在族外群婚時代,甲族一群女子同嫁男家,演變到后來,遂有姊妹共夫(sororate,此詞據說創自J. G. 弗雷澤)之俗。此俗在世界許多民族中都曾流行,且其中亦有幼妹在家待年,長成后再歸夫家,乃至以姪從嫁者。[2]中國古代姪娣從嫁之制,正包括姊妹共夫。但此制還有如下一些特點。
姪娣同歸男家,如遇離婚,慣例似乎應該一同離異,但這事看來是可以商量的。《左傳·文公十二年》記杞桓公朝魯:
且請絕叔姬而勿絕昏,公許之。杜注云:不絕昏,立其娣以為夫人。
本來叔姬之娣也應一同離婚,但杞君希望保持與魯國的聯姻關系,故特別提出請求,立叔姬的從嫁妹妹為夫人,魯公也同意了。
又《左傳·哀公十一年》載,衛太叔疾娶于宋子朝,但甚嬖其娣,后來太叔疾離婚另娶,卻“使侍人誘其初妻之娣,置于犁而為之一宮,如二妻”。
此二事都從側面表明,離婚時從嫁姪娣應該一起離異。此制看來也起源甚早,現今所見最早言及以娣從嫁的文獻《易·歸妹》中就已有“反歸以娣”之語,應即指離婚時姊妹一同休回娘家。
從嫁之娣與其姊的地位是有明確區分的:姊為正妻,即夫人,娣則類似后世之妾。前引《詩經·大雅·韓奕》言“諸娣從之”,毛傳云“諸娣,眾妾也”。后世“娣”字因此而仍有“妾”之一義,如姜夔詞《滿江紅·仙姥來時》有“命駕群龍金作軛,相從諸娣玉為冠”之句,其下自注云:“廟中列坐如夫人者十三人”,即其明證。
初民姊妹共夫之俗,往往一家眾姊妹共歸夫家,《詩經·大雅·韓奕》云“諸娣從之”,很可能幾個妹妹一起帶給韓侯了。但演變到春秋時代,李玄伯考證認為從嫁之娣通常僅限一人了。[3]何以會如此,李無解釋,鄙意以為可從政治角度尋求解釋:
古代貴族之聯姻,大多有政治背景,有時甚至為純粹之政治婚姻。如完全按古風行事,一家貴族通過嫁女與他族聯姻的機會將只有一次,因其諸女將全歸一人。這在上古時代原是順理成章的,因那時往往兩個氏族長期通婚,即蘇聯人類學家倡言之“兩合氏族”,不存在嫁女至另外氏族的可能性。但到春秋時代,已是列國并立,縱橫捭闔之際,一國聯姻對象常有多國,可嫁之女成為政治資源,將從嫁之娣限為一人,則可與更多國實施聯姻,這是進一步提高政治資源利用率的合理舉措。
由此也可以理解媵。媵者,一國嫁女,另兩國亦送女同嫁,媵之女又有自己的姪、娣從嫁。許多人喜言“媵娣制”,甚至將從嫁之娣稱為媵,這就混淆了概念。又有習稱“媵妾制”者,恐怕也有問題。
二國所媵之女,與她們所從之國的新婦(這場跨國聯姻中的女一號)在夫家的身份地位(正妻,即夫人)有何區別,目前并不清楚。從嫁之娣既為妾,則媵女地位似應處于正妻和妾之間,較妾為高,故徑視為妾未必妥。一國嫁女,二國往媵,這進一步增加了政治聯姻的機會和花樣。
送媵之國,通常是同姓之國,但也會有例外,如《左傳·成公八年》: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這更是明顯的族外群婚遺跡了,因同姓之國,源出同族。不料這位魯伯姬(嫁宋共公,故又稱共姬)非常特殊,引起了各國送媵的熱情。她出嫁宋國之后,第二年“晉人來媵”,第三年竟有“齊人來媵”。魯、衛、晉皆姬姓之國,其祖皆為周王室,媵自合禮,但齊為姜姓,異姓來媵,是否合禮?《春秋公羊傳》為此連續三年寫了“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的話,到第三年更又加上了這樣的話:
三國來媵,非禮也。曷為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也?婦人以眾多為侈也。
將注意力集中于三國來媵這一點上,卻未言異姓可否來媵。不過,結親的魯、宋兩國似乎都未拒絕齊媵,何休《解詁》說是“伯姬以至賢為三國所爭媵”,然而這位魯伯姬究竟如何“賢”法,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政治聯姻的角度去看,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
至于以姪從嫁,實例較少,猜測實際情形應與以娣從嫁類似(比如很可能與幼妹一樣需要待年)。
總的來說,從族外群婚的角度看,姪娣從嫁可以這樣理解:國君的政治婚姻,通常事關兩國關系,是很嚴肅的事情,“人君無再娶之義”有助于確保兩國關系穩定持久,是十分必要的。考慮到男性的性欲望和性能力都比同齡女性更為持久,所以預先為男方君主準備好了比新婦更年輕的妹妹乃至姪女,意在延長女方家族性資源的有效期。
同輩收繼婚:兄弟轉房
族外群婚既曾演變為姊妹共夫之俗,那是否有對應的“兄弟共妻”之俗呢?確實也可以找到這樣的遺跡,那就是兄弟間的轉房。兄弟轉房在先秦兩漢典籍中多次出現,具體情形則有多種。
《左傳》中至少提到兩次:一處為莊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振萬舞以追求文夫人事,[4]試圖繼娶寡嫂,實施兄弟間的轉房,不過因為文夫人不愿意,其事未成。另一次見哀公十一年,孔文子先將女兒孔姞嫁給衛太叔疾,后衛太叔疾出奔宋國,衛人立其弟遺,孔文子又讓遺娶了孔姞,這次轉房成功實施了。
《淮南子·氾論訓》至少談到兩次兄弟轉房,亦皆為先秦時事:“孟卯妻其嫂,有五子焉。”高誘注:“孟卯,齊人也,及為魏臣,能安其危,解其患也。《戰國策》曰芒卯也。”此處“妻其嫂”時其兄是否已死,不得而知。另一例則為兄弟生前就實行的轉房:“昔蒼吾繞娶妻而美,以讓兄。”高誘注:“蒼吾繞,孔子時人,以妻美好推與其兄。”此兩例之可信度,可能較《左傳》中兩事稍弱,但也沒有理由斷定為無稽之談,至少高誘還是認真注釋的。
中國先秦典籍中最重口味的兄弟轉房案例見《孟子·萬章上》:謂舜之弟象加害其兄,并欲侵占二嫂——下嫁于舜之帝堯兩公主娥皇、女英,象在認為其兄已死后宣稱:
干戈,朕;弤,朕;琴,朕;二嫂使治朕棲。
象的要求是:干戈、弤、琴都歸我,兩個嫂嫂伺候我睡覺。這當然就是企圖實施兄弟間的轉房,不過他最后沒有得逞,因為舜并沒死。
《楚辭·天問》云“惟澆在戶,何求于嫂?……女岐縫裳,而館同爰止”,是說澆與嫂私通。漢初陳平有“盜嫂”之行,可視為又將古風實行了一次而已。又《史記·荊燕世家》載燕王劉澤之孫劉定國“奪弟妻為姬”,則是強行蒼吾繞之事了。
此后兩千年間,兄弟轉房的實例記載甚多,我們可以轉而考察一些近現代實例,以見其俗流傳之久。清趙翼《簷曝雜記》卷四記當時西北民俗云:
兄死妻嫂,弟死妻其婦,比比皆是。同姓惟同祖以下不婚,過此則不論也。有兄弟數人合娶一妻者,或輪夕而宿。或白晝有事,輒懸一裙于房門,即知回避。生子則長者與兄,以次及諸弟云。
這不僅是轉房而已,而是真的實行兄弟共妻了。不過在討論這類記載時也存在一個理論上的困難:有些民俗的形成有現實生活中的原因,比如趙翼說此種風俗是因當地“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頗闊略”,所以能在多大程度上將這類風俗視為上古遺痕,就頗難確定了,但至少能從形式上看到兩者的相同之處。又顧頡剛述其親見之轉房習俗云:
我年輕時住在蘇州,聽說鄉間“叔接嫂”的事情很多。到了抗戰時期,住在四川,聽得川北方面有“大轉房”的風俗,假如一家兄弟四人,各有妻室,不幸大嫂子死了,小弟也死,那么大哥和二嫂同居,二哥和三嫂同居,三哥和四弟婦同居,成為完整的三對。[5]
顧頡剛所述習俗,在清代也有記載,如諸晦香《明齊小識》云:
吳西亭言,某同寅作宰云南維西地方,其風俗出情理外。一日有呈詞云:某家生子四人,皆已婚娶,不幸某年長子死,某年四子之妻又死,理宜以第四子續配長媳,但年齒相懸,恐枯楊不能生華。特與三黨同議,將長子之妻配于二子,二子之妻配于三子,三子之妻配于四子。一轉移間,年皆相若,可無曠怨之虞,極為允協,懇求俯準。同寅拍案大怒。
如果從族外群婚遺跡的角度來看,姊妹共夫、兄弟共妻、轉房,本應等量齊觀,但在男性中心社會中,這種平等難以實現。從娥皇女英姊妹歸舜的古老傳說,到春秋時代的姪娣從嫁,姊妹共夫在古代中國人心目中一直不乏美感,而轉房之事則自古就受非議:子元之追求寡嫂,其事未成,《左傳》未作臧否;而《淮南子》記蒼吾繞讓妻于兄,已說“此所謂忠愛而不可行者也”;記孟卯妻嫂則謂之“有所短”,但因能立功業,則小節可恕;陳平的情形與孟卯相仿;象則一直是漫畫式的惡人。不過其時禮教未嚴,且去古未遠,這些非議并不嚴厲。到封建社會后期,士大夫既不知上古有群婚之俗,腦子里禮教觀念又深,對轉房等事所持態度遂與早期大不相同。《清代名臣判牘》卷三云:
蘇鄉舊俗,兄既娶婦,不幸身亡,遺婦與叔成婚,鄉人稱“叔接嫂”,時有所見,恬不為怪。有鄉人談進德,為子聘王氏女為童養媳,子疫死,其侄慕王氏之色,欲援叔接嫂例,進德許之,但女不從,遂涉訟,久而不決。后臬司朱之榛判曰:叔入嫂戶,圖成鴛鴦佳偶;伯從姪意,謀遂狗彘淫心。……老人妄許,當賜大板百下;狂兒謀妻,請入黑獄三年。
欲援叔接嫂例,女方不從,判令別嫁是合理的,但談氏叔侄竟受如此嚴懲。又前述《明齊小識》中“大轉房”呈詞,縣宰見之也“拍案大怒”,并斥之為畜生。對姊妹共夫和兄弟共妻之厚此薄彼態度,清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四中有極典型的論述:
高郵縣某村有農家姊妹二人,其姊嫁而死,婿請繼室以其妹,父母皆喜,女不可,父母固命之,執不可。母私問之,女曰:“閨房之內,夫婦之私,天下之至恥,幸無他人得與聞耳。若姊妹俱事一夫,則吾姊之私,吾得而知之,是重吾姊之恥也。”父母不能強,乃已。按《明史·列女傳》:虞鳳娘,義務人,其姊嫁徐明輝而卒,明輝聞鳳娘賢,欲聘為繼室,女知,泣謂父母曰:“兄弟未嘗同妻,即姊妹可知。”父執不聽,女自經死。余謂虞鳳娘事不足為法,其所言亦于義未精。蓋同夫與同妻迥別。妻不可同,非獨兄弟為然,即非兄弟,亦無可同妻之理;夫則固有可同者。《春秋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之……然則姊妹同夫,古禮固然。使謂姊妹不可同夫,則堯不當以二女妻舜矣。今此女所見與虞鳳娘正合,古今事故有相類者,然皆一偏之行,非中道也。
該農家女子受道學之害已深,竟認為夫婦之私是“天下之至恥”。俞樾說她所執為“一偏之行,非中道也”,但他自己堅信“同夫與同妻迥別”,也同樣不能算“中道”。由此又可見彼時人們對上古群婚及其遺跡,雖飽學如俞樾,亦已無所知。
異輩收繼婚:蒸、報、因
姪娣從嫁是明顯的族外群婚遺跡,這容易理解。而兄弟轉房作為一種同輩收繼婚,其深層宗旨與姪娣從嫁完全一致,仍是旨在延續兩個氏族/家族的聯姻關系。從這個角度,也能更好地理解歷史上貴族們的另一種收繼婚——異輩收繼婚,即蒸、報、因。
所謂“蒸”指兒子收繼父親的妻妾;“報”指侄收繼叔伯的妻妾;“因”則指孫輩對祖輩妻妾的收繼婚。這三個專名在《左傳》中都被很明確地分別使用。
必須先特別指出,上述這三個詞匯(名詞,也可以作動詞用)所指稱的收繼婚,在春秋時代都是正式、合法的婚姻。與私通(《左傳》中亦有專名稱為“通”)、亂倫等事完全不同。后世有“以下淫上曰蒸”“淫季父之妻曰報”等語,是擴大了含義的用法,非“蒸”“報”之本義。
據顧頡剛統計,《左傳》中共載蒸五事,報、因各一事,諸事梗概如下:
(1)“衛宣公蒸于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為之娶于齊而美,公取之,生壽及朔,屬諸左公子。夷姜縊。”衛宣公不僅娶了父親衛莊公的次妃,看到兒媳貌美,竟又奪為己有。(桓公十六年)
(2)“惠公之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強之,生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秦穆夫人。”衛惠公即衛宣公與原兒媳(被宣公收納故稱宣姜)所生之朔。宣姜的娘家齊國要求惠公之庶兄昭伯蒸于宣姜,昭伯不干,齊人竟強迫他,昭伯這才與宣姜生了三子二女。(閔公二年)
(3)“晉獻公娶于賈,無子。蒸于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莊公二十八年)
(4)“晉侯蒸于賈君。”此處晉侯即晉獻公之子惠公,賈君為獻公次妃。(僖公十五年)
(5)楚莊王伐陳獲夏姬,賜給連尹襄老為妻,后“襄老死于邲……其子黑要蒸焉。”夏姬是中國歷史上少見的傳奇女性。[6](成公二年)
(6)“文公報鄭子之妃,曰陳媯,生子華、子盛。”這里鄭子指鄭文公之叔子儀。(宣公三年)
(7)“公子鮑美而艷,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國人奉公子鮑以因夫人。”公子鮑是襄夫人的庶孫,年輩相隔,老夫人卻執意要嫁給他,后來“國人”竟助成此事。(文公十六年)
綜觀以上諸事,有值得注意者數端:
其一,蒸、報事當時遍及南北各國,且不限于國君,大夫亦行之。李玄伯謂:“其蒸報而無政治影響者恐且不知幾倍于這五條(李未計入黑要蒸夏姬及公子鮑因襄夫人事),亦因其無政治影響變成平凡的事,遂未有機會載入歷史,以致湮沒無聞,則這現象當時想非不甚普遍者也。”其論甚確。[7]
其二,這類收繼婚在當時是公開而且正式有效的,是合法的。宋人可以奉公子鮑以因襄夫人,齊人可以強迫昭伯蒸于宣姜,昭伯和宣姜生的三子二女中,二子先后成為衛國國君,二女皆嫁為大國夫人(國君正妻),身份毫不遜于正妻嫡出。
其三,這類收繼婚往往并非因當事人之間的性愛吸引或情欲所致(當然也不排除有這樣的因素),而是有著政治背景,所以仍可從政治聯姻角度來理解。齊人強迫昭伯蒸于宣姜,就是齊國以舅氏身份干涉衛國內政,終使其二子相繼登上衛國君位。宋襄夫人應該已是老婦,公子鮑不可能對她有情欲,但她竟能派人殺死當時的宋國國君昭公,將公子鮑扶上君位,成為宋文公。后來漢代解憂公主與烏孫君主父子兩代三次結婚(事見《漢書·西域傳下》)也有類似背景,那時漢朝扮演了類似“齊人”的角色。[8]
無論是同輩收繼婚(兄弟轉房)還是異輩收繼婚(蒸、報、因),都可以從族外群婚和父權制兩方面來理解。或兄終弟及,或父位子承,都體現了男方家族的繼承權。娶嫂、收納父親的姬妾,都是對父兄權力財富繼承的一部分——不僅繼承了父兄和女方家族的政治聯姻關系,也繼承了父兄生前所擁有的生育資源(女性配偶)。
從上述角度看,父親奪走兒媳,也就沒有多少大逆不道了,這不過是在位父王實施對資源全面占有的一種變奏,可以視為“蒸”的一種逆向操作,也不會破壞兩國族之間的聯姻關系,所以通常也不會引起女方家族的憤怒。衛宣公上蒸父妃,下奪兒媳,但涉事女方皆為齊國之女,故齊人并無異議(至少史籍未見異議記載)。那時這種事并非僅見,例如楚平王也曾將太子建的新婦收納(《左傳·昭公十九年》)。
蒸、報、因制度在漢族歷史上流行并被視為合法的時代似乎很短,顧頡剛注意到上述《左傳》所載七事涵蓋的年代在公元前7~6世紀,此后未再出現,他認為這說明漢族的社會制度有了變化,這當然不錯,但實際上這類事情此后很久都未絕跡,變化的只是社會對待此事的態度,而且變化的原因仍待探討。
《史記》《漢書》《后漢書》《晉書》《隋書》有“匈奴列傳”“南匈奴傳”“西域傳”“東夷傳”“西戎傳”等篇章,其中記載了大量少數民族實行蒸、報的史實和風俗。現在通常認為,處于漢族文化圈影響之下的周邊民族,大體都遵循了與漢族社會昔日曾經歷的演化道路,故那些少數民族尚處社會演化早期,而漢族到漢代已將蒸、報視為可恥悖逆之事了。茲舉數例如下:
《史記·五宗世家》載:江都王劉建在其父易王劉非死后,“易王死未葬,建有所悅易王寵美人淖姬,夜使人迎與奸服舍中。”劉建因此之過,再加上還有“同產相奸”之罪,最終畏罪自殺。這位淖姬可能非常迷人,她后來又被趙王劉彭祖收為姬人,“甚愛之”。
又《史記·荊燕世家》載:燕康王劉嘉之子劉定國“與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奪弟妻為姬。與子女三人奸。”這些事被告發后,公卿議曰:“定國禽獸行,亂人倫,逆天當誅。”于是劉定國自殺。
又《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載:乘丘侯劉外人“坐為子時與后母亂,免”。
又《漢書·王尊傳》載:王尊為美陽令時,有“美陽女子告假子(前夫之子)不孝”,所謂不孝,據女子自訴是“兒常以我為妻”,王尊將此子酷刑處死。
從前三例來看,當時貴族們蒸父姬之事并不少見,見于記載者多屬被人告發,再算陳年舊賬,這可能有權力斗爭背景,未被告發而免于罪罰者很可能還有。但那時蒸為罪行已經是明顯之事。
嚴懲蒸、報等行為與觀念上對此的否定是一致的。《禮記·曲禮上》云:“夫惟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于禽獸。”這多半是漢儒的說法,觀當時公卿議此類案件常有“禽獸行”一語,即可知矣。但至少在春秋時代,這作禮教人的“圣人”恐怕尚未降世。
漢代《詩小序》的作者,也已經戴上有色眼鏡來看《詩經》了。比如說《鄘風·墻有茨》云:“墻有茨,衛人刺其上也。公子頑通乎君母,國人疾之而不可道也。”公子頑即前述《左傳》蒸五事之(2)中的昭伯,“通于君母”即指他迫于齊國壓力蒸宣姜之事。但這種批判文章很可能只是漢儒的穿鑿附會,《墻有茨》詩只是說:“墻有茨,不可掃也。中篝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后二章完全相仿)雖是指斥之辭,卻沒有任何文本證據表明所詠是衛國事,所指為公子頑。實際情況如前所述,公子頑與宣姜所生三子二女,二子相繼為衛國國君,二女嫁為大國夫人,第三子衛文公且在位25年之久,足見衛人和宋國、秦國都未排斥或抵觸此事。
又如《詩小序》說《邶風·新臺》《衛風·氓》《鄘風·君子偕老》《鄘風·鶉之奔奔》等篇。都將原詩牽扯到宣姜身上去,說成是刺衛宣公和宣姜的。這些雖未必得原詩之旨,但可以用來表明此時漢儒已視蒸、報為大惡。
自漢以降,蒸、報固然已被視為大惡,但其流風余韻千百年不絕,仍有許多帝王公開收納先王姬妾。如曹丕收納了曹操一眾姬妾,隋煬帝楊廣蒸宣華夫人,而李治之納武曌,李隆基之納楊玉環,更是將古之蒸正向、逆向各操作了一遍。值得注意的是,此事與“同產相奸”類似,史籍中有記載者多為王室成員。
以上姪娣從嫁、兄弟轉房、蒸報因異輩收繼婚,三者皆為上古族外群婚之遺跡,而非其實例。年代久遠,此種實例可能已經無法找到文獻記載了。《說文》釋“媾”字云:“媾,重婚也。”此處“重婚”當然不是現代法律用語,段玉裁釋為“重迭交互為婚姻”,正是標準的族外群婚。
有人認為《左傳·僖公二十三年》“狄人……獲其二女叔隗季隗,納諸公子(重耳)。公子取季隗……以叔隗妻趙衰”事可算“重迭交互”為婚實例,理由是重耳與趙衰同族同輩。但此處重耳與趙衰只是在兩姊妹中各娶其一,并非共同以二隗為妻,故仍然無法視為族外群婚實例。
綜上所述,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族外群婚雖乏文獻記載實例,但遺跡眾多。通過對大量遺跡遺俗的分析及確認,有較為充分的理由斷言:中國上古曾廣泛實行過族外群婚。
【江曉原 上海交通大學講席教授、科學史與科學文化研究院首任院長】
英文標題:
Exploration of Ancient Chinese Sex Culture(4)
Jiang Xiaoyuan
[1]李玄伯:《中國古代社會新研》(上海文藝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開明書店,1949,256~258頁。
[2]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一書中收集美洲、非洲、亞洲、澳洲等處姊妹共夫之資料數十條,其中四條有幼妹待年,一條竟亦以姪從嫁。參見李玄伯:《中國古代社會新研》,開明書店,1949,263~266頁。
[3]李玄伯:《中國古代社會新研》,開明書店,1949,258~260頁。
[4]參見江曉原:高禖之祀與仲春之會——中國古代性文化探索之一,《中國文化》2021年秋季號。
[5]顧頡剛:由“蒸”“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上),《文史》第十四期(1982)。按顧此文乃其遺作,征引史料頗稱浩博,惜未能從人類學族外群婚角度分析問題,且文中還有明顯技術性錯誤(筆者將在“中國古代性文化探索”系列另文中探討)。
[6]參見江曉原:先秦貴族婚外性關系與有關觀念及問題——中國古代性文化探索之二,《中國文化》,2024年春季號。
[7]李玄伯:《中國古代社會新研》,開明書店,1949,277頁。
[8]顧頡剛對此事有很詳細的分析,見顧頡剛:由“蒸”“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上),《文史》第十四期(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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