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批復》,要求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辯護人的選擇權,其中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
自此,辦案機關先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介入案件,利用其“合法”身份“占據”辯護席位,從而阻斷當事人或家屬自主委托辯護律師的途徑的“占坑式辯護”,終于成為歷史。
近年來,多家媒體對“法援辯護”提出過質疑,做出監督報道。這些新聞媒體和記者,應該被記住——
1、趙作海案
當年辯護律師是實習生
https://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5-15/2284038.shtml
廣州日報記者文遠竹,2010年5月15日報道
“當年商丘市中院指定為趙作海辯護的辯護律師胡泓強其實不是律師,當初只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既無律師資格證,也沒有獨立辦案的經驗。記者輾轉找到了胡泓強,他承認當年他只是河南卓衡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當時由于其他律師都有業務在身,對此案也毫無興趣,于是便讓他擔任了趙作海的辯護人。‘我后來從此案得到的報酬還不到200元。’胡泓強說,雖然他當時只是實習律師,但也從案卷中看出認定趙作海殺人證據不足,“無頭尸體身份都沒有查清,無法證明就一定是趙振裳的。這從案卷里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我因此在法庭上為趙作海作無罪辯護。但法官置之不理,庭審也就是走過程。”
2、江蘇女輔警色情敲詐案
法院拒絕家人委托辯護律師 稱已指派法援律師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4541174603667613&wfr=spider&for=pc
大皖新聞記者朱慶玲,2021年3月18日報道
“2021年3月12日,一條 “江蘇女輔警與多人發生關系敲詐獲刑”的消息在網絡流傳,引發網友關注……2020年12月,灌南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0萬元。目前,許某已經提出上訴。不過,3月17日夜間,許某家屬的發聲又引發了討論。許某舅舅李先生稱,家人委托了兩名辯護律師為許某二審進行辯護,法院卻告知,已根據許某個人意愿指派了兩名法援律師,讓他們無法理解。”
3、勞榮枝案
“占坑式辯護”受爭議
http://m.bjnews.com.cn/detail/163153929114081.html
新京報記者胡閑鶴2021年9月13日報道
“2020年12月,勞榮枝家屬曾發布致法律援助律師的一封信,稱勞榮枝‘不知道律師是法律援助還是家里請的律師’,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責法律援助律師不與家屬溝通,沒有為勞榮枝爭取合法權益……上述圍繞法律援助程序的爭議和質疑,其焦點仍然在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具體涉及應該在什么情形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援律師能否排除家屬委托的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以及如何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等問題。”
4、貨拉拉司機過失致人死亡案
其妻:丈夫說不上訴,回家再商量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445130
澎湃新聞記者朱遠祥2021年9月10日報道
“此前李某平一直認為丈夫無罪,并在微博上為丈夫喊冤,要求撤銷法律援助律師……9月10日庭審休庭期間,李某平接受采訪表示,丈夫當庭認罪,基本沒有發表陳述和辯解,對檢方和律師的發問,‘都是表示同意或默認’……她認為,‘辯護律師談得并不深入,他的辯護重點是車某某跳車過程時間短,從跳車到停車只有3秒。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乘客跳車也是違規行為,這樣一個重要辯點律師都沒提。成年人應該知道的,坐車不能跳車。’”
5、吳謝宇弒母案
嫌犯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遇阻 如何保障辯護權?
https://china.caixin.com/2019-12-26/101498222.html
財新記者苑蘇文2019年12月26日報道
本篇新聞報道指出,被告家屬委托的律師多次申請會見卻遭拒,而法院和看守所則以已有法援律師介入為由搪塞。報道援引法律人士表態,認為這種行為屬于強行剝奪當事人選擇律師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基本辯護權,并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6、高天虎案
2006年至2007年間,民主與法制雜志等多家媒體深入追蹤此案,揭示其間警方如何阻止家屬聘請律師,強行安排法援律師出庭。調查報道詳細描述了尸檢程序失當、警方草率定性、以及輿論對司法不透明的強烈批評。在輿論推動下,該案最終被重新審查。
此外,2022年3月24日,財新周刊記者張一川刊發法治報道《能否管住“占坑式辯護”》(https://china.caixin.com/2022-03-24/101860349.html),報道中寫到——
“《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審議時,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在分組審議中提到:‘某一個省發生一起很奇特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不希望當事人自行委托辯護人,就鉆法律援助制度的空子,動員當事人放棄自行委托,改由司法機關指定,當事人被迫接受這種法律援助。’徐顯明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訴訟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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