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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本是人生大事,可要是遇到開發商代收稅費后拖延辦證,業主該如何維權?近日,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引發關注,法院的判決為廣大購房者指明了方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蘇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乙公司退還代收的契稅、印花稅費用 80228.49 元;
判令乙公司因遲延辦理房屋產權證支付違約金 323281.45 元(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至實際辦理房屋產權證之日,暫計算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以總房款 2630443 元 ×0.1%×1229天計算);
本案訴訟費由乙公司承擔。
蘇然稱,自己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購買了乙公司開發的位于大興區黃村鎮的一號房屋,總房款 2630443 元,約定交房日期為 2017 年 11 月 5 日。合同還約定,自己委托乙公司及第三方代交契稅、產權代辦費等費用。若因乙公司責任,在自己交清資料及稅費并完成房屋交付手續之日起 720 日內未能完成權屬轉移登記,選擇不退房的,乙公司需自屆滿之日起,按日以總房款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蘇然按要求在收房時支付了契稅 78913.29 元、印花稅 1315.2 元。然而,乙公司以資金鏈斷裂為由,拒絕配合辦理房產證。即便在疫情期間,蘇然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推諉至今,既未繳納代收稅費,也未退還費用。為維護權益,蘇然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態度
乙公司未到庭答辯質證,放棄了對原告主張進行抗辯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約定:2016 年 7 月 15 日,蘇然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約定房款 2630443 元,交房時間 2017 年 11 月 5 日 。合同明確,若因乙公司原因,蘇然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720 日內未取得房產證,雙方按補充協議處理。補充協議約定,蘇然可選擇退房或不退房,不退房時乙公司需按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費用支付與房屋交付:蘇然支付購房款 2630443 元,乙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8 日交付房屋,同日蘇然支付契稅 78913.29 元、印花稅 1315.2 元 。
房產證辦理情況:乙公司一直未為蘇然辦理房產證,直至 2023 年 6 月 2 日,蘇然自行辦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乙公司是否應退還代收的契稅和印花稅?
乙公司是否應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違約金金額如何確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與履行責任:蘇然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乙公司代收稅費后,未按約定繳納并辦理房產證,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稅費退還依據:蘇然提交了乙公司出具的契稅、印花稅收據,證明乙公司代收了相關費用。因乙公司未履行代繳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應將費用退還給蘇然。
違約金認定: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辦證違約金計算方式,乙公司未按約定時間辦證,應支付違約金。且乙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違約金過高,也無證據表明逾期辦證受疫情影響,故應按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計算期間從 2020 年 1 月 18 日(720 日屆滿之日)至2023 年 6 月 1 日(蘇然自行辦證前一日)。
三、裁判結果
法院缺席判決: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蘇然契稅 78913.29 元、印花稅 1315.2 元,共計 80228.49 元;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蘇然逾期辦證違約金323807.53 元;
駁回蘇然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有力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彰顯了法律對契約精神的保護。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注意事項
謹慎簽訂合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仔細閱讀條款,明確開發商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關注費用流向:對于開發商代收的稅費等費用,要求出具正規收據,并跟進費用繳納情況,避免資金被挪用 。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開發商逾期辦證,及時通過書面函件等方式催告,留存證據。若協商無果,盡早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二)開發商警示
誠信履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辦證等義務,維護企業信譽,避免因違約引發糾紛 。
規范資金管理:妥善管理代收稅費等資金,確保??顚S?,防止因資金問題影響項目推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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