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謨法則在20世紀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被許多學者認為既是道德哲學的一個根本原則,又是邏輯的一個基本推理規則。“休謨問題”或“休謨法則”在其本真意義上或應被稱作“休謨提示”或“休謨附論”。
原文 :《變“休謨法則”為“休謨提示”》
作者 |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副教授 劉志洪
圖片 |網絡
學界普遍認為,休謨提出了“是”推不出“應當”的法則。事實上,這一所謂的“休謨法則”非但不能成立,而且本身就不存在。如所周知,休謨的表述是這樣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個道德學體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個時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進行的……可是突然之間,我大吃一驚地發現,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題中經常的‘是’與‘不是’等連系詞,而是沒有一個命題不是由一個‘應該’或一個不‘應該’聯系起來的。這個變化雖是不知不覺的,卻是有極其重大的關系的。因為這個應該或不應該既然表示一種新的關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須加以論述和說明;同時對于這種似乎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即這個新關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關系推出來,也應當舉出理由加以說明。不過作者們通常既然不是這樣謹慎從事,所以我倒想向讀者們建議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這樣一點點的注意就會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系。”這段話的翻譯沒有明顯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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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對休謨經典表述的理解
借用馬克思的方式說,人們對這段經典論述“理解得很差”。迄今為止,眾多研究者沒能準確把握其意涵,甚至可以說存在相當嚴重的誤解。一部分研究者以為休謨否定這種推導的合理性與可能性,另一部分研究者則認為休謨隱晦地否認此種合理性與可能性。邏輯實證主義出于自己理論的見解與意圖,歪曲休謨的觀點,炮制出“休謨法則”并使之謬種流傳。麥金泰爾雖正確地強調了邏輯實證主義這一理解的錯誤,但沒有完全確切地闡釋休謨論述的實際意涵。盡管他在1959年發表的論文《休謨論“是”與“應當”》(Hume on "is" and "ought")中對上述流行說法提出質疑,但1967年出版的《倫理學簡史》又認為無法確定休謨的意思:“仔細讀完這段文字,我們仍不清楚休謨是說從‘是’到‘應當’的轉變需要人們給予極大關注,還是說事實上這種轉變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他是說從‘是’到‘應當’的大多數轉變實際上是虛妄的,還是說任何這種轉變必定是虛妄的”。連強調“事實與價值二分法的崩潰”的普特南在其出版于2002年的代表作中,仍舊認為“永遠不能從‘是’推出‘應當’”是“潛在于休謨的名言”。雖然這是對休謨論述的“柔性”解讀,較之邏輯實證主義的“剛性”闡釋有所緩和,但仍沒有完全越出關于休謨的“正統”理解。
在國內學者中,劉清平對“休謨問題”作了富有特色的解答,但他認為休謨“僅僅質疑了從‘是’推出‘應當’的可能性,并沒有斬釘截鐵地將二者隔斷成互不相干的兩截”。后半句所強調的內容無疑是正確的,而且是有意義的,但其實休謨并沒有作出此種“質疑”。李義天另辟蹊徑地指出,休謨認為無需從實然推出應然,因為應然來自人的欲望、意愿和意志等。不過,這一理解亦無法同休謨的原意相契合。陳波2024年發表于《中國社會科學》的新作向前推進了一步:“休謨在這里并沒有明確斷言從‘是’推不出‘應該’,只是質疑這樣推導的可能性及其依據,促使我們對其加以仔細考察,并且認為這種仔細考察足以‘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系’。”應該說,這一表述雖有所突破,但同樣仍難稱準確。休謨只是要求從“是”到“應該”的跨越“舉出理由加以說明”。當然,即使在如此“艱難的環境”中,仍有學者正確把握了“休謨論述”的大致意涵。馬俊峰提出:“休謨認為,如何從‘是’的判斷過渡到‘應該’的判斷,是需要作者做出說明和解釋的,否則,這種過渡就具有‘獨斷論’的性質。”這是對休謨經典論述的合理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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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謨只是強調“舉出理由加以說明”
在筆者看來,將休謨的論述認定為“是”或“事實”推不出“應當”或“價值”,并不符合其原意,甚至可以說很不確切。休謨在這里論及的只是應如何合理地從實然判斷過渡至應然判斷。“以是不是為聯系詞”的判斷可被稱為“實然判斷”,而“以應不應該為聯系詞”的判斷可被稱為“應然判斷”。他的觀點和論證是,“以應不應該為聯系詞”的判斷(應然判斷)表達的是一種與“以是不是為聯系詞”的判斷(實然判斷)不同的新的關系。因此,不能直接將“是不是”的關系與判斷置換為“應不應”的關系與判斷,或者說,不能在未加說明和論證的情況下就直接從實然判斷跳躍至應然判斷,而須舉出理由論證和說明應然關系(判斷)如何能夠由完全不同的實然關系(判斷)合乎邏輯或合理地推導出來,以將應然判斷奠基于堅實的理據之上。很多道德學體系不加論述與推導就貿然作出此種跳躍,導致其推崇的應然判斷乃至整個道德體系由于缺失合理性與有效性而無法成立(即被“推翻”)。可見,休謨并沒有說不能作此種“推導”,而只是批判道德學家們不“謹慎行事”,強調不能像他們那樣不“舉出理由加以說明”就“悄然”“變化”。
概括而言,休謨所表達的只是,從“是不是”的實然判斷過渡至“應不應”的應然判斷,應當“舉出理由加以說明”。他沒有隱含實然判斷和應然判斷不可轉換與過渡的意思。事實上,當休謨說需要“舉出理由加以說明”時,就意味著此種轉換并非不可能之事。相反,其言外之意是,如果合理地加以說明,此種轉換是可能的。值得一提的是,盡管休謨說從實然判斷推導應然判斷是“似乎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但并沒說這就是完全不可能或錯誤的事情。他如此說,是為了強調實然判斷與應然判斷存在異質,不能直接跨越。而且,休謨在這句話中使用了“似乎”二字,這意味著,從實然判斷推導應然判斷看似不可思議,其實可以“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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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謨由“是”至“應當”的推導
更關鍵之處在于,仔細閱讀這段論述,我們會“大吃一驚地發現”:休謨自己就作了一個從實然判斷到應然判斷的過渡或轉換。目前,人們“都沒有注意到這一點”。事實上,這對于正確理解休謨經典表述的意涵乃至實然判斷與應然判斷的關系,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如前所見,在論述從前的道德家們沒有對這種跳躍加以說明之后,休謨提出,應當對這種過渡或新的關系(應然關系)作出說明,因為應然關系不同于實然關系,二者存在明顯區別。有理由認為,休謨在這里作了一次從“是”到“應當”的“變化”:由于應然關系不同于實然關系,因此,從實然關系判斷轉換至應然關系判斷應作出說明。這是具有高度典型性的由實然判斷至應然判斷的推導。除非休謨的理論自省力不足,這一“變化”表明,在他心目中可以由實然判斷推導出應然判斷。有趣的是,強調“應當舉出理由加以說明”的休謨未詳細說明自己的“變化”與“推導”及其理由。他只是簡單提及,由于應然關系是一種不同于實然關系的新關系,所以應該加以說明。不過,這至少顯示出,休謨在不自覺的情況下肯定了由實然關系或實然判斷過渡至應然關系或應然判斷的合理性與可能性。事實上,這不但不表明休謨否定這種過渡的合理性與可能性,而且說明在他心目中,從實然判斷到應然判斷的推導并不是問題,因此無需詳細說明和分析。
不僅在這段論述中,而且在其他著作中,休謨也作了由“是”至“應當”的推導,從“是”中推導出“應當”。麥金泰爾指出,在關于正義的解釋中,休謨從“是”當中推出“應當”。“我迄今為止所論證的是,休謨本人在他的正義論述中,從‘是’中引申出了‘應當’。在他關于正義的論述中,‘應該’源自‘是’。”[《休謨論“是”與“應當”》(Hume on "is" and "ought")]麥金泰爾還進一步指認道,“在休謨自己的道德哲學中,休謨顯然做了從‘是’到‘應當’的轉變”(《倫理學簡史》)。一個經常在自己的理論中進行從實然判斷至應然判斷推導的哲學家,幾乎不可能否定此種推導的可能性。雖然麥金泰爾也說由于休謨是一個典型的不一致的研究者,這種推導不足以說明休謨認可從“是”中推導“應當”的可能性,但筆者認為,哲學家在如此重大問題與理論原則上自相矛盾的情況是很少見的。這種“不可能性”在休謨沒有否定“是”推出“應當”之可能性的語境中進一步增強與顯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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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謨法則”的本真意義
以上討論表明,休謨本人在這段經典表述中并不否定從實然判斷推導出應然判斷的可能性。從現有文獻看,休謨沒有其他明確否定從“是”推導“應當”的論述。因此,價值論視野中的“休謨法則”并不存在,甚至可以說,“休謨問題”也不存在。否定能夠從實然判斷推出應然判斷的論者,往往自然贊同“休謨法則”,甚至將其奉為鐵律。然而,當這一法則被證明不存在時,主張在“是”與“應當”間存在無法跨越鴻溝的此種觀點就喪失了強有力的理論淵源與歷史傳承。當然,人們仍然有權提出諸多關于從實然判斷推導應然判斷之不可能性的論斷,但須注意,不能以休謨之名闡釋此種不可能性,且要遵循休謨提出的要求,即“舉出理由加以說明”。
“休謨問題”或“休謨法則”在其本真意義上應被稱作“休謨提示”或“休謨附論”,其內容為:從實然判斷過渡或轉換為應然判斷,應當作出說明(論證)。這一論述提示研究者和讀者注意應然判斷與實然判斷的區別,注重關于實然判斷至應然判斷的過渡的說明與論證。這是休謨“道德情感論”的“附論”。事實上,作出該經典論述之前,他就明確提出:“對于這些推理我必須要加上一條附論,這條附論或許會被發現為相當重要的。”在這句話中,休謨連續兩次使用“附論”一詞。這里表達的不是一個“問題”,而是一個“論斷”或“命題”。因而,我們可以依其內在精神將該經典表述中的思想稱為“休謨提示”或“休謨附論”。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1958期第5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潘 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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