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坊
近日
廣東佛山一公司
通報表揚員工凌晨3-5點加班
并獎勵其500元
相關話題沖上熱搜
引發(fā)網友熱議
6月30日,有網友發(fā)帖稱,廣東佛山某公司日前通報表揚一名員工并給予500元獎勵,原因是其經常在凌晨3-5點仍能敏銳捕捉客戶購買意向并促成訂單。
通報中寫道“凌晨3-5點本是人體最疲憊的時候,你卻依然保持專業(yè)態(tài)度,用飽滿的熱情接待每一位客戶......都能讓客戶感受到我們7天+24小時不打烊的服務品質?!?/p>
對此,公司客服回應,這確實是公司內部的通報表揚,由于近期在搞大促活動,訂單量激增,公司加強了運營投入,“加班是個人意愿,不是公司要求的。凌晨三五點還在工作是個例,公司并不鼓勵。對于員工的加班行為,公司會給予加班費?!?/p>
有網友認為
公司此舉變相鼓吹加班文化
不可取
還有網友提醒職工們
工作之余應當保重身體
打工人們
這些加班權益速來了解!
企業(yè)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員工有權拒絕嗎?
我國現在實行的職工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加班需要與職工進行協商,不得強迫職工加班。
企業(yè)應當如何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如果職工在單位的安排下進行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調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
勞動糾紛中
職工向企業(yè)主張加班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p>
因此,因加班費而產生的勞動糾紛中,勞動者可以提供考勤記錄、加班審批表等材料。如果勞動者可以舉證證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就需要提供相應材料。不提供的,將承擔不利后果。
來源:新聞坊綜合瀟湘晨報、勞動報、申工社、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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