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學第六屆刑事辯護高峰論壇
2025年6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的“西北政法大學第六屆刑事辯護高峰論壇”在北京隆重召開。本次論壇聚焦“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現場近50位法學專家學者,以及數百位律師參與論道,共同就當下刑事案件管轄所面臨的諸多問題和解決思路展開深入研討。
本文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學刑辯高研院副院長門金玲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整理以饗讀者。
門金玲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西北政法大學刑辯高研院副院長
本次所選題目圍繞“管轄與回避的‘協同’”展開。當一個集體所有人員都具有利害關系的屬性需要回避時,帶來的結果必然就是管轄權的轉移,這似乎讓“管轄”與“回避”產生了“協同”,但實質上,釋法說理,會發現“管轄”與“回避”的法理完全不同。
首先,關于管轄,“無管轄無審判”,管轄是訴訟要件之一。管轄權法定,其本質含義和內在要求,是杜絕通過挑選法官的偏好來操控裁判結果,所以法官的管轄權必須事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非事后人定。指定管轄的適用也必須有嚴格的條件,不得架空了管轄法定。
管轄法定原則體現在審查訴訟的提起之所必須要件時,第一個要審查的就是是否有管轄權。在這里我呼吁在座的訴訟法學者能夠關注并推動訴訟法解釋論的發展。研究誕生出更多的理論分析工具,構建更具解釋功能的概念體系,為實務工作提供分析工具。以“訴訟要件”概念為例,這是德國法上非常常用的概念,管轄作為訴訟要件之一,其功能如同實體法中判斷一個犯罪是否構成的構成要件,判斷是否可以開啟訴訟的大門,是否符合訴訟的要求,除了明確的起訴事實外,最重要的,第一位的要件就是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若是這個概念能得到普及為實務界通用的分析工具,管轄權法定化且對實務部門產生規范作用或許就能形成第一道門檻,不管是偵查機關還是法院,均需優先考量案件是否符合管轄要件。
落實了審判中心的訴訟制度下,所謂的管轄權強調審判管轄即可,其他訴訟階段都是圍繞審判為中心展開的,偵查階段的立案、起訴階段的受理,都是圍繞者審判管轄的準星而進行,其自然就會唯審判管轄為首是瞻,一旦不符合審判管轄的法定要求,意味著沒有過訴訟要件審查的第一關,法院不予受理。
在尚未落實審判中心的訴訟制度下,在我國目前的訴訟階段論之下,情況就變得尤為復雜。偵查自成中心,不管有沒有管轄權,一旦立案,后續的起訴、審判階段都得就著偵查立案進行,出現重大管轄問題,就亂用指定管轄來彌補,用一個違法來“糾正”另一個違法。不是特別重大的管轄違法,就硬上硬審。這也反映了,管轄問題的解決沒有訴訟化,法官一句話駁回就駁回啦。
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單純以管轄權異議成功實現有效辯護的案例相對少見。前段時間我們團隊的徐玉杰律師與我們律所的黃凱律師分別代理了案件中的兩名被告人,百年不遇打管轄成了一例。該案中,報案人虛構了犯罪發生地,他聲稱是在自己經營的店鋪內,通過手機轉賬完成了報案所指控的行為,并據此主張當地公安機關擁有管轄權。卷宗材料顯示被害人當天報案,公安機關當天立案,次日便采取了抓捕行動。本案的另一位辯護人黃凱律師,出身警察,敏銳地發現了人情立案的疑點,提出“實地考察一下這家店鋪是否真實存在”。經過實地調查,證實該店鋪純屬虛構。當事人辯解說準備在那里開店,還沒開。這一關鍵事實的揭露,精準地抓住了案件的“硬傷”,即報案人通過虛構犯罪地,非法創設了本不存在的管轄權依據。受理該案的法院非常重視這個問題,責令案件退回檢察院,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做了取保,開始著手撤案。
回到前面提到的關于程序法解釋論的功能討論上。我國法律規定的管轄原則是“主要犯罪地”。那么,從法律解釋和適用的角度看,學者和律師是否可以一起探討如何讓“主要犯罪地”這個概念真正發揮其規范作用,成為一個具有實際約束力的法律標準?我認為是可以的。以我親身經歷的一個案件為例,一個涉嫌“合同詐騙”的報案,無論從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公司注冊地,還是公司核心人員所在地來看,都明確指向廣西。但這個案子,偏偏是由江西省公安廳立案偵查的,不論是地域管轄,還是級別管轄,都透露著“人情案”的詭異。江西方面提出的管轄理由是,股東在入股投資時出錢的銀行卡是在江西省南昌市的地界內,用手機在汽車上完成的轉賬操作,他們主張這就是“犯罪地”。接到被立案通知后,涉案嫌疑人幾次主動到江西省公安廳說明情況,言明如果要查,要求將案子移到廣西,都不被允許。如果我們都拋開利益、保持冷靜理性來審視,哪個地點才更符合“主要犯罪地”的法律定義?如果真的涉嫌犯罪,主要犯罪地是否應該是在廣西?這個判斷,答案是顯而易見的。能不能讓這些爭執成為常態?而不是任由辦案人員對“主要”犯罪地隨意解釋,這也是我們刑辯律師的義務。
接著談級別管轄問題。法律規定,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審應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杭州保姆縱火案就是一個實例。該案中,辯護方當庭提出:本案社會影響巨大,已超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依法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基于此,辯護人采取了當庭退庭的舉動。此案輿論反響強烈,引爆全國關注。像杭州保姆案這樣一起引發全國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算不算達到了“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程度?這個判斷,司法人員能做出足夠理性的認定嗎?還是說,最終變成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我認為,首先我們法律人應當具備做出這種判斷的能力,其次,能讓這個爭執具體而清晰地在程序中成為常態,不能任由辦案人員一句話。同時,律師更需要有堅定的信念感:我們就是要在辯護中明確提出——“此案依法應提級由高院一審管轄”。我們要敢于把這個意見清晰、有力地表達出來。我們更要敢于相信:訴訟法中關于管轄的規范概念,本身就應當能夠產生實際的規范效力。或許,只有當我們所有法律人都秉持這種信念并付諸實踐,才有可能讓管轄領域的某些亂象,從我們力所能及之處開始,逐步得到遏制和解決。
再說說回避。當一個集體構成回避理由時,會導致這個集體喪失對本案的管轄權,形成因回避而失去管轄權。但在具體說理時務必注意區分兩者的論證。爭辯管轄權問題的核心,在于論證案件是否屬于該地的“主要犯罪地”或需要提級管轄時爭論是否達到“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程度;而爭辯回避是否成立,核心則在于論證特定人員與本案或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法定的“利害關系”。因此,在闡述理由時,不能將這兩類論證混為一談。有時候一個正確的觀點易得,憑著法感就能知道,但是,如何論證呢?這是法科生最重要的功課和作業。
最后,我特別想呼吁訴訟法學者們:能否像實體法領域那樣,為程序法構建起更豐富、更體系化的分析工具和理論概念?例如刑法學的很多理論概念,“主觀方面”“正當防衛””因果關系”等等,成為解釋法律條文離不開的工具,極大地推動了法律適用的清晰化。程序法同樣需要這樣一套精密的“概念工具箱”,它不僅能幫助我們更精準地分析問題,更能將看似枯燥的法條,有效地運用于解釋和解決實務中千變萬化的復雜案情,最重要的是可以讓程序法具有規范作用。如果程序法長期缺乏有效理論工具支撐”,訴訟停留在“有程序無法”的狀態,僅靠實體法是無法成就法治實現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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