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網友咨詢:
人民法院應如何指定破產管理人?
張馨予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名單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
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應從本地管理人名冊中指定。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從所在地區高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列明的其他地區管理人或者異地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
張馨予律師補充:
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一)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二)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五)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一)執業資格被取消、吊銷;(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四)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六)執業責任保險失效;(七)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第十五條 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應從本地管理人名冊中指定。
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從所在地區高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列明的其他地區管理人或者異地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
張馨予律師
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職律師多年,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民事糾紛案件,擔任多家法律顧問,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專業法律咨詢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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