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直接規范公司關聯交易行為的條文有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和第二百六十五條,還有一些其他條文(比如第十五條)對關聯交易也有涉及。本文圍繞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有關關聯交易規則的一般性規定,結合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對新《公司法》施行后關聯交易規則的具體適用問題進行分類解析,供讀者參考。
1.什么是關聯人、關聯關系?關聯關系主要有哪些形式?
關聯人,是指能夠在財務或經營決策中,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關聯人與該公司之間的關系,稱為關聯關系。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從公司法視角分析,公司的關聯關系可概括為:第一,具有控制與從屬關系;第二,具有投資關系;第三,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第四,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具體而言,關聯關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東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如同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間的關系、合營企業之間的關系、聯營企業之間的關系、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和公司之間的關系、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和公司之間的關系等。此外,考慮到我國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參考文獻: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6-77頁;②曹守曄主編:《公司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8頁;③周友蘇著:《中國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頁〕
2.什么是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關聯公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關聯關系是指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關聯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1)關聯公司本身并非獨立的法律實體,而是復數的公司,它是一種公司的共生態,而不是單體公司樣態;(2)構成關聯公司的各公司均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主體資格,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和合伙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公司;(3)形成關聯公司的紐帶是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并非公司間的一切關系都能構成關聯關系,只有達到一公司能對另一公司實施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或其他重大影響的程度,才能認定公司間構成關聯關系,兩個公司才彼此互為關聯公司。一般而言,形成關聯公司的紐帶包括:其一,資本聯系紐帶,通過股權參與形成股權控制或參股關系;其二,合同聯系紐帶,通過合同將有關公司聯系起來,形成關聯公司;其三,人事紐帶,通過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相互兼任而足以控制公司形成關聯關系。
〔參考文獻:①周友蘇著:《中國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1頁;②李建偉著:《公司法學(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4年版,第20頁;③徐強勝著:《公司法:規則與應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73-74頁〕
3.關聯公司的表現樣態主要有哪些?
我國公司實踐中具有關聯公司屬性的表現樣態主要有:(1)公司集團,即以母子公司為基本架構、由眾多的單體公司為了共同的利益通過股權聯合、協議聯合等多種方式構建的公司聯合體,包括控股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參股公司、協作公司等不同的單體公司;(2)母子公司;(3)兄弟公司,亦稱姐妹公司、并列公司,即同受母公司控制的、處于平行或并列地位的兩個或多個子公司;(4)以投資關系聯結但未達到母子公司控制程度的公司,比如公司與其轉投資形成的公司,公司與其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持股的公司;(5)公司與其重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6)通過協議形成的具有利益聯結關系的公司;(7)通過協同一致的非協議方式形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公司,這類公司之間不存在協議,但彼此進行過意思聯絡或信息交流,并且各公司不能對結果上的一致行為(比如集體漲價、限制產量等操控市場的行為)作出合理解釋。
〔參考文獻:周友蘇著:《中國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43頁〕
4.如何判斷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判斷關聯關系存在的基本標準有以下兩項:(1)控制標準。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企業或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一般認為具有關聯關系。運用這一判斷標準時需要掌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本標準中的關聯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所指的關聯關系存在于企業與法人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不包括部門(或單位)與部門(或單位)之間、企業與部門(或單位)之間,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本標準所規范的范疇。本標準所指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間接控制、直接和間接控制。本標準所指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響,不包括間接共同控制或間接重大影響。同受共同控制的兩方或多方之間,不視為具有關聯關系。從理論上講,同受共同控制的兩方或多方之間應當視為關聯方,但考慮到共同控制與單獨控制的程度不同,在共同控制情況下,兩方或多方投資者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作出財務和經營方面的決策,必須由投資各方共同決定。因此,在直接共同控制的情況下,同受共同控制的各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需受共同控制各方的共同操縱,投資各方完全為追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受到一定的限制。(2)可能導致公司利益移轉標準。即此類關聯關系的成立以存在公司利益轉移或利益轉移可能性為前提條件。實踐中,通常以一公司對另一公司的財務和業務經營政策是否有參與決策的權利或對決策的作出是否有實際影響,作為衡量標準。一般地,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一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定代表人同時在其他公司任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416號“貴州東圣恒泰礦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兗礦貴州能化有限公司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中指出,公司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為公司收購股東持有的海隆公司的股權,且存在公司的董事同時擔任股權轉讓方公司董事的情形,涉案事項屬于關聯交易。二是參與公司的政策制定。由于可以參與公司政策的制定過程,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可以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議和意見,由此可以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三是互相交換管理人員。通過一方對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員,或者兩方或多方互相交換管理人員,從而能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四是依賴另一公司的技術資料。由于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依賴對方的技術或技術資料,從而對該公司具有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7頁;②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適用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讀》,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1頁;③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訴訟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08-309頁;④徐強勝著:《公司法:規則與應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74頁〕
5.什么是關聯交易?
所謂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所進行的交易,又稱關聯方交易。其特征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因為其能夠控制公司或者對公司決策能夠產生重大影響;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關聯交易”中的“交易”,應作功能性或經濟性的廣義理解,其外延不限于資產使用轉讓、貨物買賣合同等法律行為,還應涵蓋其他基于意志的會對公司資金、資產和收益等產生影響的措施。“交易”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既包括商業上的合同、交易、安排,還包括諸如撤銷、單方解除合同、抵銷、行使期權等行為。
〔參考文獻: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7頁;②李建偉著:《公司法學(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4年版,第386頁;③何建編著:《公司法條文對照與適用要點》,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8頁;④李建偉主編:《公司法評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頁;⑤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訴訟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09頁;⑥朱慈蘊主編、沈朝暉、陳彥晶副主編:《新公司法條文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0頁〕
6.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關聯交易的本質在于交易雙方名為兩方,但是決定交易內容的卻是能夠控制對方意思的其中某一方,或者能夠控制雙方意思的第三方。按此規則,可以將關聯交易作如下分類:(1)根據關聯交易的行為模式,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發生在關聯人與公司之間的自我交易,例如公司直接將其資產出售給關聯人或者向關聯人購買相應資產,可以稱為直接的或者狹義的關聯交易;另一類則是特定主體通過他們關聯的主體,間接跟公司進行交易,這被稱為間接的關聯交易或者廣義的關聯交易。(2)根據關聯人的身份,可以區分為董事(包括董監高)自我交易與股東(主要指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我交易兩種:前者指董事、監事、高管本人及其關聯人與公司的交易,后者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與公司的交易。(3)根據關聯人的性質,可以區分為與自然人和與法人發生的關聯交易兩種。作為關聯人的自然人,一般是指能擁有一定數量的表決權股份或能對公司施加實質性控制與影響的人,包括公司股東和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作為關聯人的法人,是指能夠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公司法人。這種關聯人既可因母子公司關系而產生,也可因受同一公司控制而產生,常見的情況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4)根據關聯交易的具體內容進行區分,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采用列舉的方式,將常見的關聯交易分為11種,包括購買銷售商品、其他資產的購買銷售、勞務派遣、擔保抵押、提供資金、租賃交易、代理交易、研究與開發項目轉移、許可協議、代為管理、高管薪酬支付等。
〔參考文獻:①李建偉主編:《公司法評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頁;②李建偉著:《公司法學(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4年版,第386頁;③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重點熱點問題解讀:新舊公司法比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49-350頁〕
7.新《公司法》是否禁止關聯交易?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新《公司法》關于關聯交易的一般性規定。由此條規定可知,我國法律對關聯交易的態度并非是禁止關聯交易本身,而是要求有關關聯人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也即關聯人應當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關聯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了公司利益,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簡言之,新《公司法》的規范目標在于遏制不公平、不合理的關聯交易,而非不加區分地一概禁止所有關聯交易。對于不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法律應當將其視作一般交易施以保護,只有關聯交易本身存在不正當性時,才可能引起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76頁;②施天濤著:《公司法論(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392頁;③王瑞賀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7-38頁;④王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6-37頁;⑤劉斌編著:《新公司法注釋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01頁;⑥王毓瑩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講:審判原理與疑難問題深度釋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4頁〕
8.新《公司法》所規范的關聯交易主體有哪些?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能夠實施關聯交易的主體進行了窮盡式列舉,共有五種人,即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結合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可作以下理解:(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50%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50%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低于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2)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3)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或依法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董事。(4)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選舉出來的監事會成員或依法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5)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舉的五種人只是原則性規定,涉及關聯交易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針對具體情形還設置了更詳細的規則。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采取“控制”標準,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即為“控制”。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另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聯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聯企業明確納入了關聯人的范圍,最后還規定了“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作為兜底。
〔參考文獻:①李建偉主編:《公司法評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頁;②曹守曄主編:《公司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7-68頁;③周游著:《新公司法條文解讀與適用指引:案例·規則·文獻》,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6頁;④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重點熱點問題解讀:新舊公司法比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56頁;⑤朱慈蘊主編、沈朝暉、陳彥晶副主編:《新公司法條文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0頁〕
9.非公司高管但實際行使公司高管職權的人是否屬于新《公司法》所規范的關聯交易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728號(甘肅某車輛有限公同訴周某、高某某、毛某某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是執行公司出資人的決策、擁有執行權或一定程度的決策權、掌握著公司內部管理或外部業務的核心信息,并決定公司的決策及發展方向的特定人群。判斷公司相關人員是否為高級管理人員,應從該人員是否擔任新《公司法》規定的職務,或者公司的章程是否將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員規定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分析。非公司高管但實際行使公司高管職權并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貴任。
〔參考文獻:①段威、于宏偉、王湘淳、王琦、黃海燕編著:《新公司法條文解讀與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44頁;②何建編著:《公司法條文對照與適用要點》,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9頁〕
10.實質股東或隱形股東能否構成關聯人?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所謂隱形股東的現象,他們既未在股東名冊上記載,也未在工商登記簿中登記,但實質上參與公司經營活動,行使著股東權利。此時,如果他們利用關聯關系從事有關活動,仍需要遵循新《公司法》所規定的關聯交易規則。
〔參考文獻:徐強勝著:《公司法:規則與應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78頁〕
11.如何認定關聯擔保中的“關聯方”?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上述規定關聯擔保中的關聯方為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律列舉為窮盡性列舉。據此,公司關聯擔保是指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公司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受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任職的企業等主體提供擔保,不屬于關聯擔保,不適用上述規定。既然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將關聯擔保明確限于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因此,關聯擔保中的“關聯方”應僅限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參考文獻: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訴訟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09-311頁〕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交易在程序上有何不同?
新《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關聯交易作出了特別的報告和批準程序規定。該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前款規定。”該條對于關聯交易報告和批準程序的規定,僅適用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適用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交易的報告和批準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第一條的規定,一項關聯交易,即便在事前經過有效的報告和批準程序,仍然需要接受事后的實質公平審查。
〔參考文獻: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條文釋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1頁〕
13.合法的關聯交易應當滿足哪些基本要求?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規制,主要體現在信息透明、程序正當、對價公允三個層面,這也是合法的關聯交易應當滿足的三大基本要求。凡是符合這三項要求的關聯交易,均屬于合法交易;否則,就構成背信行為。(1)信息透明。強調關聯交易人履行對公司全體股東的信息披露義務。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關聯交易公正與公平的關鍵。依法應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包括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價格、擔保信息、定價方式等。我國已經出臺的涉及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本公司進行自我交易與關聯交易時負有報告義務。(2)程序正當。強調公司的授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獲得法定、章定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批準。關聯交易需要符合公司內部程序的要求,即所謂形式公平。公司內部程序主要是指關聯交易是否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經過公司有權機關的審查和表決,以及關聯方或者受關聯方支配的主體是否回避表決等(新《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是非利害關系董事同意和股東會同意。一般而言,一項關聯交易若能得到董事會與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多數董事的投票贊成,便可以認為該交易已經取得了公司的授權、同意或追認,而所謂的非利害關系董事正是指與發生爭議的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董事,也即其不僅沒有參與該項交易,而且與利害關系董事之間不存在家庭、經濟、職業或者雇傭等利害關系。當董事會的所有董事都卷入了關聯交易中,或者非利害關系董事不能滿足法定人數時,董事與公司間的關聯交易也可以經過股東會的同意或追認而成為合法的交易。(3)對價公允。強調等價有償、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公平交易標準原則與商事習慣。關聯交易并不以履行了信息披露和決議程序即具有合法性,還需要審查關聯交易的實質公平性。如果某項關聯交易既沒有獲得董事會的同意,也沒有取得股東會的同意,在相關主體對該交易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該關聯交易可能需要最終由法院對其公平性加以審查。如果法院最終認為該種交易對公司是公平的,則該交易同樣可以得到保護,如果法院認為該種交易涉及欺詐或者浪費公司資產,則可能判決該交易無效從而使公司的利益狀態恢復到交易前的狀態。所謂對價公允,即關聯交易應當符合其商業價值,并且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181號“西安某汽輪機有限公司與高某華等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中指出,判斷關聯交易是否有損公司利益的實質要件是交易對價是否公允,對此應當從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業交易原則以及交易價格是否合理等方面進行審查。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194號“李某與滕州市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關聯交易中,如果交易無償或者價格偏離正常市場價格,則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此時應認定交易對價不具備公平合理性,應為無效。
〔參考文獻:①劉斌編著:《新公司法注釋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01-102頁;②周游著:《新公司法條文解讀與適用指引:案例·規則·文獻》,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6頁;③李建偉主編:《公司法評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5-86頁;④王毓瑩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講:審判原理與疑難問題深度釋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55-256頁;⑤趙旭東主編、劉斌副主編:《新公司法訴訟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12頁;⑥劉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規范內涵與合規治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16頁〕
14.如何判斷某項關聯交易是否公平?
確定關聯交易是否需要賠償損失以及損失范圍時,需要衡量關聯交易公平與否。一般而言,不公平關聯交易的認定有程序控制與結果控制兩種形式。程序控制,即關聯交易符合了公平程序,則程序本身就證明結果是公正的;結果控制,即關聯交易不論是否符合程序規則,必須證明交易結果是公正的。《公司法解釋(五)》第一條在認定不公平關聯交易時采取了結果控制。該條第一款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民法典第八十四條、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關聯交易發生爭議時,無論其是否符合交易程序,交易人均需要證明該交易結果是公平的,才能免責。這一規定是在當時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未規定普遍適用的特殊程序的情況下不得已作出的。此次《公司法》修訂的一大重點和亮點,即明確規定了關聯交易的正當程序(第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在正當程序被明確規定、普遍適用后,則不公平關聯交易就可以采取更具操作性的認定規則:如果交易方主張該關聯交易遵循了法定程序,則該交易不能被認定是不公平交易,除非主張損害賠償的一方舉證證明其損害了公司利益;如果沒有遵循法定程序,則交易方必須證明該交易結果是公平的,否則就要承擔不公平交易的損害賠償責任。即遵守了法定程序本身為證明交易的公平,除非主張交易不公平的一方能夠提供足夠的反證予以推翻。只有在沒有遵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才需要進一步證明結果確實是公平的,以此來免責。具體而言,關聯交易符合法定程序的,主張該交易不公平,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該交易實質上損害了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沒有遵循法定程序的,則交易方必須舉證證明該交易結果實質公平,否則應當對公司承擔不公平交易損害賠償責任。對此,需要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參考文獻: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80-81頁;②李建偉著:《公司法學(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4年版,第387頁〕
來源:法學45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