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遇到不順心的事情
你會選擇在朋友圈吐槽嗎?
注意!
適度吐槽可以調節心情,
但要注意把握尺度!
徐小嬌在北京某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她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條內容為“在辦公室抽煙的人是傻*么?怎么還不去死……實名制詛咒你全家”的消息。
公司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規定:辱罵、誹謗、威脅、恐嚇、毆打他人(如領導、同事、客人等)等損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屬于丙類過失,將扣除30%的績效工資,并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小嬌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丙類過失規定,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關系。
徐小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但仲裁委未予支持。徐小嬌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9881.61元。
一審判決:構成違紀,公司解除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徐小嬌簽署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辱罵同事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徐小嬌在微信中發表不當言論,辱罵他人,構成違紀。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有事實和制度依據,屬合法解除。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持徐小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
徐小嬌不服上訴,稱因制止領導吸煙被辭退,公司未處罰吸煙者卻處理自己,存在過錯。她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勞動者有權批評、控告危及健康的勞動條件,公司應保障員工健康。她還指出,本案不適用“丙類過失”條款,因該條款要求罵人有具體對象且造成嚴重身心健康后果,而自己僅譴責吸煙行為,無具體對象,也未造成損害。
二審判決:屬于辱罵他人的不當言論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有效,徐小嬌應遵守。
其次,徐小嬌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論已構成辱罵,屬于員工手冊規定的丙類過失。其主張需造成嚴重身心后果才構成丙類過失,與手冊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徐小嬌上訴稱其在朋友圈發表言論是為了勸阻領導吸煙。本院認為,勸阻他人在辦公室吸煙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徐小嬌在朋友圈的言論屬于辱罵行為,超出了合理范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在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
而被處罰的案例屢見不鮮
深夜發朋友圈攻擊同事被開除,法院判決:違反公司制度和勞動紀律。
員工小葉深夜在朋友圈發布針對女同事的惡劣言論,內容被同事傳播至全公司。公司要求其澄清遭拒后,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其勞動合同。小葉不服,索賠22萬余元,稱內容不針對同事且已設為私密。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其行為違反公司制度和勞動紀律,對同事及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駁回其訴求。
老板在朋友圈公開離職員工隱私,法院判決:需在朋友圈道歉一個月。
上海一老板楊女士因與離職員工李女士存在工資糾紛,在朋友圈發布含李女士被前夫毆打細節的聊天截圖,雖未點名,但結合互動可識別出李女士,并對其進行辱罵。李女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楊女士在朋友圈公開道歉并保留至少一個月,承擔3000元律師費,但未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員工請假遭拒,在朋友圈發布不當言論被公司撤職降級。仲裁和法院均認為公司處理得當。
華某擔任代理人力資源主管期間,申請調休返鄉過年未獲批準,隨后在朋友圈發布包含臟話的內容。公司認為其言行違反《員工手冊》,且不符合代理管理職位的要求,將其降職為專員,并取消600元職務補貼。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其朋友圈內容超出社會容忍界限,公司調整合理,駁回其訴求。提醒:使用朋友圈時需謹慎,切勿因小失大。
溫馨提醒:
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發朋友圈不可隨心所欲!工作中與同事產生摩擦在所難免,但我們應冷靜客觀地妥善處理。有話好好說,通過積極的態度和恰當的方法化解矛盾,才能建立更良好的工作關系。
申工社
編輯:大俠
審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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