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被前任騷擾?法院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情侶分手后
遭遇騷擾、網絡誹謗
如何快速有效維權?
近日,雁塔法院發出一份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制止了一起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案情簡介
申請人小慶與被申請人小娜原系情侶關系,分手后小娜心存不甘,持續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騷擾小慶,甚至多次到小慶工作單位滋事。
在被小慶拉黑聯系方式后,小娜變本加厲,在抖音、小紅書等平臺公開小慶的姓名、肖像及工作單位,并發布侮辱性內容,嚴重侵害其名譽權。小慶多次報警無果后,向雁塔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法院審理
法院審查認為,根據申請人小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小娜通過手機短信、微信對小慶騷擾和在網絡空間多次公開發布小慶的隱私信息進行侮辱的行為。此外,小娜還多次到小慶工作單位進行騷擾謾罵,對小慶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小娜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小慶人格權的侵害。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法院最終裁定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包括禁止接近小慶工作單位、生活場所;禁止發布涉及小慶的私密信息;禁止以微信、電話、短信等方式侮辱、誹謗、詆毀小慶;并責令小娜立即刪除其公開發布的侵害小慶的信息。
裁定作出后,雁塔法院依法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對小娜進行了批評教育,督促其立即停止侵害,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
經過批評教育,小娜表示愿意接受禁令約束,并在第一時間刪除了在網上發布的相關視頻、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被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證據、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具體說明等材料。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不依賴于訴訟程序,具有獨立性,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若法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后,則具有法律強制力,被申請人必須遵守。如若不遵守,人民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格權侵害禁令能夠對于侵害人格權行為進行“事前防御”與“及時阻斷”,能在侵害行為發生之初或進行之中,迅速按下“暫停鍵”,有效防止損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和難以挽回。
當遭遇類似不法侵害時,請務必及時固定證據,保存好聊天記錄、網絡侵權內容、報警記錄等,勇于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雁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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