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擔任掛名法人的公司因實際控制人張某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立案。盡管李女士未參與經營,但若案件定性為單位犯罪,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李女士在就職某公司期間,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以“關系好”為由,要求她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并說“不答應就不能繼續繳納社保”,同時信誓旦旦保證“不會影響生活”。法律意識薄弱的李女士同意了。
然而,承諾成了空談。張某利用公司大肆舉債,導致公司背負巨額債務。直至發現個人賬戶被凍結,李女士才得知這個事情。原來,在2024年某月,一位債權人已將李女士、公司及張某一并告上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索要200多萬元欠款,并申請了財產保全。從天而降的債務和凍結令,讓李女士的生活陷入困境——父親常年住院,孩子尚在讀書,賬戶凍結直接影響了一家人正常開支。
收到法院傳票后,焦急萬分的李女士聯系了法官,哭訴自己的遭遇。李女士自述她從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目前也已離職,而如今因為財產保全,其家庭正常開支都成問題。2025年3月下旬,她專程趕到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南湖法庭,向法官當面陳述了事情原委。
法官耐心傾聽并安慰了她。如果要真正解決李女士的困境,必須從法律層面徹底厘清責任。隨后,李女士提供了審計報告作為證據,證明其與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同時還提供了關鍵的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線索。法官迅速行動,輾轉與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取得聯系,確認張某因涉嫌合同詐騙已被該分局刑事羈押,且本案涉及的債權人也已向該分局報案。
鑒于案件關鍵事實已涉嫌犯罪,依法應由公安機關處理。掌握了這一重要情況,法官主動與債權人溝通,詳細說明了李女士“掛名法人”、未參與經營、對債務不知情且已被張某犯罪行為牽連的實際情況,并向債權人送達了李女士提交的證據材料。經過法官細致地釋法說理,債權人最終同意并申請撤回了對李女士的起訴及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法官隨即依法作出裁定,解除了對李女士賬戶的保全措施,她的生活收支終于恢復正常。
來源:極目新聞
刑事責任:單位犯罪中的身份牽連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刑法》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產罪)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既處罰單位,也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指對犯罪起決策、指揮作用的人員,但司法實踐中可能擴大解釋為包括掛名法人。即使未實際參與犯罪,掛名法人因身份登記可能被推定為“主管人員”。
虛假破產罪是典型的單位犯罪,旨在打擊通過破產程序逃避債務的行為。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實際控制人、財務負責人等,掛名法人若未履行監督職責,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結合本案分析
若張某的合同詐騙行為被認定為單位犯罪,李女士作為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責。例如,在最高檢指導性案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因欺詐發行債券罪被判刑,盡管其未直接參與財務造假,但因其決策地位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李女士需提供證據證明未參與決策、未獲取非法利益,否則可能面臨刑事指控。
若張某通過虛假破產轉移公司資產,李女士作為法定代表人需證明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例如,在江蘇某案例中,法定代表人因未阻止財務人員隱匿財產,被認定為虛假破產罪共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李女士需提供公司財務報表、會議記錄等證據,證明對破產程序不知情。
掛名法人在刑事領域需防范單位犯罪的身份牽連。建議采取以下措施:1. 定期審查公司財務報表,避免參與虛假交易;2. 要求實際控制人出具書面承諾,明確刑事責任承擔;3. 若發現公司涉嫌犯罪,立即向司法機關說明情況并提交免責證據。企業經營者應合法經營,避免利用掛名法人逃避刑事追責,否則將面臨高額罰金與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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