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
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發布一則懸賞公告
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五)項之規定,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
執行案號:(2025)桂0303執恢154號
申請執行人承諾:在懸賞期內,凡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陳松香有效財產線索并使得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對舉報人給予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獎勵。
舉報電話:0773-8860155
執行案號:(2025)桂0303執恢154號
申請執行人承諾:在懸賞期內,凡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陳龍有效財產線索并使得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對舉報人給予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獎勵。
舉報電話:0773-8860155
自懸賞公告之日起,本院受理社會公眾對上述被執行人的財產舉報,如有關人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使申請執行人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申請執行人自愿支付懸賞金,懸賞金額為因懸賞而執行到位金額的上述相應比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2.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的;
3.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財產線索的;
4.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5.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財產信息舉報的;
6.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7.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的;
8.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9.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10.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資料來源: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值班編輯:黃曉紅
責任編輯:閆佳佳
值班主編:陽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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