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涂寶”商標與“快涂寶”商標之爭
——從“暢涂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看商標審查規則
引言:
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認為廣州市軍聚建材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暢涂寶”商標侵犯了其在先注冊的“快涂寶”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有關規定提起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對“暢涂寶”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爭議商標
基本案情
2023年04月03日,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對廣州市軍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申請并注冊的第56806079號“暢涂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引證商標
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2093962號“快涂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快涂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應作為知名商品名稱予以保護,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商品名稱權益。被申請人在應知或明知的情況下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屬于同行業競爭者,申請注冊多件與申請人商標高度近似的“暢涂寶”商標,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極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并將造成諸多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申請人關聯公司營業執照;2、中國化工報關于立邦的報道;3、在先判例;4、被申請人企業信息;5、相關案例。
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期限內未答辯。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砂漿”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砂漿”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暢涂寶”與引證商標“快涂寶”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審查結論: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線權利人尅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暢涂寶”與“快涂寶”商標均為已注冊商標,分別被不同的商標所有人持有,“快涂寶”注冊在先,“暢涂寶”注冊在后,二者所核準使用的商品項目相同或近似,“快涂寶”商標構成“暢涂寶”商標的在先權益。“暢涂寶”商標與“快涂寶”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項目構成相同或近似商品。因此,最主要的爭議焦點為“暢涂寶”與“快涂寶”商標共存,是否可能存在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亦即“暢涂寶”與“快涂寶”是否構成近似。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同行業的競爭者,申請人在先使用“快涂寶”,并通過全國性報紙進行了廣告,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為同行業的競爭者,其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申請商標,理應主動與在先注冊商標進行合理的避讓。“暢涂寶”與“快涂寶”商標二者均由三個文字構成,均包含了文字“涂寶”,唯有首字不同,一個為“暢”,一個為“快”。“暢”有“沒有阻礙、痛快、盡情地”之意,“快”有“速度高、反應快、敏捷”之意,二者意思相近,區別并不明顯。“暢涂寶”用作商標與“快涂寶”在含義、構成等方面區別不明顯,二者共存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暢涂寶”商標無效,告誡商標申請人,一定要避開在先注冊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否則即便被核準注冊了,也存在被在先商標注冊人提出無效宣告程序,將其宣告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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