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5)津0106民初2283號
控告請求
1. 立即停止2025年5月29日關于對本人結婚前個人財產(天津某花園房產等)進行司法評估的詢問庭程序;
2. 依法駁回原告李某對本人結婚前個人財產的分割請求,明確本案審理范圍僅限于2016年4月26日結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3. 對耿芳芳違反法定程序、擴大審理范圍的行為展開調查,并追究相關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背景
1. 原告李某在(2025)津0106民初2283號離婚糾紛案中,再次請求分割本人名下天津天津某花園房產(2015年購置)、中山市某房產(2008年購置)等財產。
2. 上述房產均為本人結婚前購買,產權登記為“單獨所有”,且 天津天津某花園房產已在婚內夫妻財產糾紛(2023)津01民終6903號生效判決中明確認定為“無論何種情形均屬本人結婚前個人財產,不可分割。
3. 原告的訴訟請求已在前案中多次提出,本次訴訟屬 重復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法律依據
1. 既判力原則: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生效判決對同一訴訟標的具有既判力,法院不得重復審理。
- (2023)津01民終6903號判決已終局性確認天津某花園房產為本人結婚前個人財產,原告再次主張分割構成重復訴訟。
2. 離婚糾紛法定審理范圍:
-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離婚財產分割僅限婚姻存續期間(2016年4月26日結婚后)取得的共同財產。
- 原告要求分割的房產均系本人結婚前購置,且權屬已在多份生效文書中明確,依法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3. 重審程序的審理邊界: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判例,發回重審案件應嚴格限定于 原審訴訟請求及爭議范圍,不得新增訴訟請求。
- 原告在本次訴訟中新增對結婚前財產的分割請求,實質上屬于變更訴訟請求,違反重審程序規定,法院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駁回。
三、耿芳芳法官的違法行為
1. 擅自擴大審理范圍:
- 耿芳芳無視生效判決既判力及重審程序邊界,強行允許對本人結婚前財產進行司法評估,企圖將非夫妻共同財產納入分割,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 程序違法:
- 耿芳芳單方面推進司法評估程序,且拒絕本人通過視頻方式參與詢問庭,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百三十六條。
3. 濫用司法權:
- 基于耿芳芳之前的枉法裁判行為,我書面要求其回避并有充分事實和理由,但其無理由不釋法說理、拒不回避就是計劃對我之前對她的控告行為進行報復而再次枉法裁判;其行為明顯偏袒原告,導致司法資源浪費及當事人訴累,違背《法官法》第十條關于“公正司法”的職責要求。
緊急呼吁
本案涉及司法權威與公民財產權益的嚴重沖突,耿芳芳法官的行為已構成對法律明文規定的公然違背。懇請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天津市高級法院及時過程糾錯及檢察院全過程檢察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審查處理:
1. 立即叫停2025年5月29日的違法司法評估程序;
2. 依法糾正紅橋區法院民四庭的錯誤裁定,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
3. 對耿芳芳法官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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