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辯護的一起刷流水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當事人取現11萬元,量刑在三年以上,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我從當事人有正常貸款需求、未接觸過黑灰產、下款成功需支付服務費、主動給業務員發紅包催促貸款進度、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經過精細辯護,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張某資金短缺想要貸款,在微信上聯系白某,白某稱需要刷銀行卡流水提高額度,以便于下款。白某讓張某到A市找李某,張某到A市找到李某后,李某稱是貸款公司的,并讓張某拿出銀行卡、手機、身份證刷流水以提高額度方便下款。后李某稱公司打了11萬元到張某銀行卡,并要求張某在柜臺取現。張某在柜臺取現11萬元交給李某,李某讓張某回家等待放款,后張某發現銀行卡被凍結。
2024年2月,張某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2024年4月,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經過辯護、溝通,6月張某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數日后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辯護難點
本人介入該案后,張某已經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額11萬元,屬于情節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上。
三、辯護工作
(一)及時閱卷、會見
本人介入該案后,閱卷后會見張某,在與張某核對證據時,發現張某確實是為了貸款,張某的主觀明知存在問題,遂確定了無罪辯護思路。
(二)及時拿到手機,從中獲取關鍵無罪證據
通過閱卷、會見,確定張某無主觀明知的關鍵證據是張某與白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該證據存儲在張某的手機上,而張某的手機又放在公安機關民警處。該案移送起訴后,并未移送手機,我多次聯系民警,民警稱可以發還給家屬。我立即聯系家屬,家屬從民警處領回了張某的手機。
我仔細查看張某與白某的聊天記錄,確定張某無主觀明知,其是為了貸款才找的白某,并且白某明確告知要刷流水提高額度,以方便放款,并讓張某到A市找貸款公司的李某刷流水。
四、從多個方面分析論證,張某無主觀明知
對證據分析后,本人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詳細分析論證,張某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明知。
(一)張某有真實的貸款需求,且在正規銀行申請貸款被拒
經過張某家屬了解情況,張某購買房產一套,每月需還房貸伍仟余元元,且房屋正在裝修,還需支付房租,張某配偶無工作無收入。張某有多筆網絡平臺貸款、信用卡分期貸款需要歸還,張某近期在正規銀行申請貸款,因其名下有多筆貸款而被拒貸。
(二)張某其未接觸過黑灰產
張某一直在正規公司工作,從未接觸過黑灰產業,也不了解過刷流水的陷阱。
(三)張某未獲利,且需支付貸款公司3%的服務費
跑分類幫信、掩隱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持卡人根據刷流水的數額,按照一定比例獲取服務費。在該案中,張某并未獲利。根據張某與白某微信聊天記錄,在貸款下款成功后,張某按照下款數額的3%支付白某服務費,其行為不符合“跑分類”掩隱犯罪獲利的基本特征。
(四)張某拿給他人使用自己的銀行卡且幫助取現,有且僅有一張銀行卡,只有一次取現行為,不能簡單推定其主觀明知
《關于深入推進“斷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2020年12月21日)四、全面收集證據,綜合審查判斷主觀故意。實踐中,對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張信用卡的,結合其認知能力、既往經歷、生活環境、交易對象等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對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主觀明知方面的辯解,要高度重視、認真查證,綜合認定。對于出租、出售信用卡達不到多次、多張的,認定構成犯罪要特別慎重。
《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年3月22日)一、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理解適用。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出租、出售“兩卡”的次數、張數、個數,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同時注重聽取行為人的辯解并根據其辯解合理與否,予以綜合認定。司法辦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也要避免簡單客觀歸罪,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特別是對于交易雙方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一方確系偶爾向另一方出租、出售“兩卡”的,要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審慎認定“明知”。
根據上述《會議紀要》,對于出售、出租銀行卡達不到多次、多張的,認定構成犯罪要特別謹慎,要注重行為人的辯解,不能簡單有出售、出租銀行卡的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舉輕以明重,認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明知程度要遠高于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程度。
張某是為了增大賬戶流水,才將自己的銀行卡拿給他人使用,無出租、出售銀行卡的行為。張某拿給他人使用的銀行卡有且僅有1張,取現也僅有一次,不能簡單的僅以張某有拿給他人使用自己銀行卡的行為而直接推定其主觀明知。
(五)張某認為,11萬元元是公司轉到其銀行卡上刷流水的資金,而非詐騙資金
張某為了增大銀行賬戶流水、便于貸款發放,銀行卡、手機、身份證交給自稱貸款公司的李某并讓對方操作。李某自稱是貸款公司的,為了增大張某的銀行賬戶流水,公司轉入張某的銀行賬戶11萬元,張某主觀上認為該筆資金是公司為了增大其銀行賬戶流水而轉入的資金,并不知道該款項是詐騙資金,所以才將11萬元元取現。
(六)張某急于獲取貸款而刷流水,其并未認識到該行為涉嫌犯罪
貸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會查詢貸款人的銀行賬戶流水,以確定貸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在現實生活中,貸款人為了獲得貸款而活躍銀行賬戶、增大銀行賬戶流水的是常見的,也大量存在。
張某資金陷入困境,急于獲取11萬元貸款,在正規銀行貸款被拒后才在抖音上尋找貸款途徑。白某稱張某銀行卡的流水太低,需要增大流水,才能放款。張某為了急于獲得貸款,在白某的誘騙下才去A市找貸款公司的李某刷流水,其并未認識到該行為涉嫌犯罪。
(七)張某主動詢問白某銀行卡被凍結事宜,說明其不清楚自己的銀行卡會被用于犯罪
張某微信綁定了涉案的銀行卡。根據張某與白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張某刷流水后,使用微信繳納停車費時,發現銀行卡被凍結,其微信上詢問白某銀行卡被凍結的具體原因。張某主動詢問白某銀行卡被凍結的原因,說明其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會被用于犯罪。
(八)銀行卡被凍結后,張某仍在追問白某放款進度并給其發紅包,說明張某認為白某、李某系貸款公司的業務員
根據張某與白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白某稱公司做貸款產品,是通過銀行合作經理下款,會安排業務員接待處理。張某與李某見面后,李某自稱是白某安排做貸款的公司業務員,要拿張某銀行卡刷流水以便于放款。
張某銀行卡被凍結后,仍在追問白某放款進度,催促其盡快放款,并發微信紅包給白某以表示感謝,希望其加快放款進度。由此可以看出,張某認為白某、李某是貸款公司的業務員,所以才會將銀行卡拿給他們刷流水。
(九)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說明其主觀上不認為自己涉嫌犯罪
張某接到公安派出所民警電話,稱其銀行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讓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接到電話后,張某主動到派出所。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而非逃避,說明其主觀上不認為,自己為了貸款刷流水而將銀行卡拿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涉嫌犯罪。
五、積極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承辦人溝通
本人查閱、分析證據后,認真書寫辯護意見,多次跟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承辦人溝通。經過多次溝通,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六、結語
刷流水涉嫌幫信、掩隱犯罪的案件,幫信、掩隱的客觀行為肯定存在,辯護的重點要放在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明知,是否意識流入到銀行卡的款項屬于犯罪所得。要從行為人是否有正常貸款需求,是否接觸過黑灰產,提供銀行卡是否獲利,是否意識到貸款的資金不正常等多個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實現最佳的辯護效果。
附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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