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張某為劉某的債務提供了房產抵押,后劉某與債權人李某的債權到期四年后,李某要求張某代劉某償還債務,張某能不能拒絕并要求解除對房產的抵押登記嗎?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解釋的規定可知,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債權人李某在債權到期后三年內既未向債務人劉某主張還款,也未向抵押人張某主張行使抵押權,現李某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抵押權也因為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過期而消滅,因此,張某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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