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被公認為是最偉大的古典主義哲學家之一。他在晚年,特別是法國大革命之后對法律、政治問題的思考開始增多??档碌姆ㄕ軐W思想散見于他的不同著作特別是他的道德論述之中。相對集中闡述康德法哲學思想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一書正脫胎于《道德形而上學》。一般認為康德開創了哲理法學派,后經費希特、黑格爾以至二十世紀羅爾斯的進一步發展,在法哲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傮w而言,康德的法哲學思想主要圍繞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權利、法律與和平等三大關系展開。
法律與道德。道德是康德哲學體系中的一個核心命題。在康德看來,道德是人的先驗的純粹理性的一部份,是一種絕對命令。任何行為的道德性僅僅來源于合乎這種命令本身,而非任何經驗的動機或結果??档碌膫惱眢w系與邊沁等人所倡導的以經驗和結果為評價準則的功利主義倫理體系是根本相悖、格格不入的。康德的先驗道德理論為其法律定義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康德區分了兩種立法:倫理的立法和法律的立法。他認為一切立法都包含兩個因素:法則和動機。如果法則所規定的義務同時又是動機,那么該種立法是倫理立法。如果法則規定了義務但沒有體現唯一的動機,那么該種立法就是法律立法。與此相對應,一種行為僅僅符合法則而不考慮動機時,構成該行為的合法性;一種行為既符合法則又符合動機時,則構成該行為的道德性??档滤Q的立法顯然并未局限于我們通常所說的實在法,而是包括了道德律令在內的自然法。不過與康德的絕對化區分不同,動機逐漸被引入了法律的立法之中。比如在行政法領域,動機常常是評價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形式符合規則,但動機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政行為也屬于權力濫用。而在刑法領域,動機更是成為衡量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主觀惡性的必備要件。動機被引入實在法,其實是道德法律化的一個縮影。
法律與權利。康德認為權利具有三個層次的含義:首先,權利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外在的實踐關系;其次,權利意味著自身自由與他人自由的關系;再次,權利意味著不考慮意志的具體內容,具有抽象性。與道德的先驗性不同,康德認為權利來源于制定普遍性法律的實踐理性。權利只考慮外在的行為,離不開強制性權威。正因為如此,康德認為嚴格意義上的權利“不摻雜任何道德的律令”,和倫理“沒有任何牽連”。在這一點上,康德似乎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流派奠定了理論基礎。
康德的私人權利理論主要圍繞占有展開??档抡J為自然狀態中的占有取決于個人意志,具有臨時性且必須體現為有形的控制;而文明狀態中的占有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既可以是一種實際的控制狀態,也可以是一種純粹的權利推定。康德的這一論說在現代法律語境中轉換成了持有和占有、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的連接和區分。在現代社會,物權普遍被認為是私權的基石,而占有又是物權的基石。康德在私人權利理論中著重強調法律對占有關系的保護無疑具有可貴的先見之明。
康德的公共權利思想深受盧梭和孟德斯鳩的影響。比如康德認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抗拒國家最高立法權力,都不是合法的”。這與盧梭的最高立法權不能代表的觀點不謀而合。雖然康德也承認很多法律是不公正的,但他卻堅持要求民眾忍受這種不公正。有缺陷的法律只能由統治者進行改良,而不能由民眾通過革命的方式去改變。然而當不能阻止的革命成功以后,民眾卻“沒有資格拒絕忠誠的服從在此國家中已經取得權力的新統治者”。由此看來,康德所要求的民眾對國家的忠誠義務是一種保守的機會主義,和其所要求的在個人領域的絕對道德律令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如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既包含著主權在民等民主觀念,也包含著主權絕對等國家主義觀念,康德的公共權利公設所蘊含的信息也是含混不清甚至自相矛盾的。
法律與和平。和平是康德最為重要的政治理想之一。1795年出版的《論永久和平》集中闡述了康德的和平理想,該書明確提出的世界公民、世界聯邦、不干涉內政等原則至今仍有現實意義。康德是一個主權至上論者,認為國與國之間處于一種自然狀態。由于康德極端反對戰爭,所以他企圖通過借鑒個人得以結束自然狀態時的那種契約,在國際社會通過契約結束自然狀態。所有的民族在自愿的基礎上結成為一個永久的聯合體,建立憲法,通過分享共識去化解沖突,實現永久和平。
一方面主張主權絕對,另一方面又希望制定約束主權者的國際憲法。這兩者之間似乎存在著不言而喻的張力。康德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卻依然相信“通過一個不斷接近的過程,可以引向最高的政治上的善境,并通向永久和平”。令人欣慰的是,康德關于制定“世界法”的設想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成為現實。當今世界不僅在政府和政治層面締結了諸多的國際條約,而且以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為代表的民間力量也在推動經濟、文化、公益等方面的世界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引領下,“規則全球化”也日益發展為一種潮流和趨勢,成為實現全球治理和鞏固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
康德的法哲學思想歷來爭議頗大。比如在論述占有時,機械的將婚姻定義為夫妻雙方“平等的占有關系”,“通過相互使用性器官,才能成為現實”。如果一方或者雙方沒有性功能,或者夫妻雙方尚未完成同居,那么婚姻契約就無法生效。這種對于人身關系的推論在今日恐怕只能付之莞爾了。康德從他的先驗哲學出發,認定人是先天自由的,并提出“公民必須是國家的目的”。然而當這一論斷遭遇現實的政治邏輯特別是多數決定的民主機制時,康德也無法解決其間的矛盾和問題。因為在多元民主社會中,少數人的意志有時會被忽略和壓制,很難保證每個人都成為國家的目的。也因此,康德對民主制度抱有深深的疑慮,反倒對君主制推崇有加。
雖然康德的社會和道德理想無法通過他的國家和公法理論實現,但他對個人道德和自由所提出的先驗論據卻是相當有啟蒙意義的,為捍衛個人自由和權利提供了最徹底的依據。他的任何人都只能是別人的目的而非手段的著名論述將每個人都提高到相等的價值平臺上,體現了最偉大的人文關懷。因此,生活在日益被物化和異化的世界里,我們依然需要經常“回到康德”。[原載于《檢察日報》2014年6月24日“學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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