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婚簽訂了《分居協議》,約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考慮兒子年齡較小,選擇分居,今后兒子由張某一人撫養,登記于劉某名下但貸款尚未還清的兩套房產歸張某所有,另外一套全款購買的登記于兩人名下的房屋歸張某所有,雙方均有義務配合辦理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不得反悔。一個月后劉某出差時意外猝死,劉某的母親認為僅登記了劉某名字的房產也屬于遺產,要求依法分割并繼承相應的份額。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我國《民法典》允許“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從《分居協議》內容來看,雙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上選擇以分居作為一種解決方式并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非以離婚為目的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協議》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而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第二、《分居協議》系劉某與張某基于夫妻關系作出的內部約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在彼此之間進行分配的結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因此,在張某與劉某已依據《分居協議書》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應房產的前提上,僅登記劉某名字的兩套房屋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劉某之遺產予以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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