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實踐的突破與強化應首先徹底更新辦案機關及其人員的思維理念,真正樹立“人財并重”的刑事司法價值導向,具體而言:第一,辦案機關應當革新傳統的司法理念,在注重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充分認識到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公民的財產權的憲法地位和重要意義,真正做到人身權利保障與財產權利保障并重,將憲法關于公民財產權的保障要求落到辦案實處。第二,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必須改變偵查機關“一家獨大”的現象,更加強調現代刑事訴訟所要求的司法審查模式,切實貫徹現代刑事訴訟所要求的“控審分離原則”,突出強調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合法性、公平性的問題,進一步提升公民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安全感與獲得感。第三,檢察機關自身應當高度重視審前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對于維護和促進公平正義的重要性,不斷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識和力度,切實將其納入到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加以審視和對待,不斷拓展法律監督的渠道,從宣傳培訓、業務考評、專項行動開展等多個維度予以發力,全面提升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的地位。
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更需要法治的完善作為堅實保障。法治的首義在于“有法可依”,而且要求“于法明確”,最大限度地劃定公權力運行的邊界、降低公權力被恣意適用的數值。此外,根據“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對于涉及公民財產權益這一重大權利及其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等的話題,不能隨意由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在各自領域進行所謂的“立法”,而是通過國家法律層面予以正式回應、統一規定與具體闡明,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從根本上清除各類關于涉案財物處置“土政策”的生產土壤,最大限度地保障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為此,筆者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應當盡快明確審前涉案財物處置的基本程序,具體而言:
其一,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盡快增加對“物”的強制措施,在“強制措施”一章中明確搜查、扣押、查詢、凍結、查封等對“物”強制處分內容,使其受到強制措施程序規則的約束;并且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物”的強制措施適用依法擁有審查權,由檢察機關簽發審批令狀后,再由偵查機關等具體執行,進一步限縮偵查機關等對于審前涉案財物處置的自由裁量權,改變偵查機關“自我授權、自我啟動、自我實施”的現象,進一步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剛性與公信力。
其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利害關系人等相關人員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三項權利”,即依法被告知權、程序參與權及法律救濟權。具體而言:第一,檢察機關應當在審前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等告知其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情況及其享有申請法律監督的權利,使其有效地了解涉及自己利益的涉案財物的“流向”。第二,真正賦予公民制衡辦案機關的必要權利和手段,降低其關于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申請的“門檻”,真正暢通公民申請法律監督的渠道,即只要相關人員提出法律監督的申請并附有相應的證據線索材料,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對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各項工作進行實質性審查,并且可以通過“檢察聽證”的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及時作出法律監督結論。第三,相關人員對于檢察機關所作出的監督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一次,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對于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其三,國家立法機關應當盡快開展涉及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方面的“立、改、廢”工作,統一明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責任主體、具體標準、規范程序、法律責任等,重點規定追繳、責令退賠、返還被害人及沒收等實質性的處置程序,切實保障程序法與實體法達到協調統一的立法效果,進一步為檢察機關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提供清晰具體的客觀標準和依據。在此,以審前返還被害人財物為例,其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法律條件:(1)被害人提出返還申請且主體明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涉案財物權屬明確,或者被害人對該財物依法享有管理權、控制權;(2)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此無爭議;(3)返還的財物確屬被害人工作、生活急需,若不及時返還,將給被害人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4)先行向被害人返還財物,不會妨礙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對于擬返還的涉案財物,后續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再需要,無需將原物在法庭上出示。這樣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法律法規等的內在邏輯沖突,為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提供更加明確、有力的立法保障,切實理順關涉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方面的“公法”與“私法”的關系。
此處需要強調的是,隨著刑事訴訟法等基礎性法律完善后,就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而言,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應當盡快修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及《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等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完善審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的具體實施內容,從而建構起較為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內容來源于人民法院報2025年01月16日第六版。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河南省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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