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被查
不主動承認錯誤反省改正
反而賄買證人妄想蒙混過關
最終罪上加罪
刑期翻倍
Part.01
案情回顧
一、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
2023年1月19日20時,被告人周某某與朋友吃飯并飲酒八兩左右,后醉酒駕車到泗洪縣某工地拿工具時與門衛曹某某發生爭吵,雙方報警后警察出警處理糾紛時發現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故將案件移交至泗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
經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5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二、妨害作證,浪費司法資源。
2023年4月,泗洪縣公安局將被告人周某某危險駕駛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周某某提出抗辯稱自己在案發當晚就餐時僅喝二兩白酒,且在與門衛曹某某爭吵時再次飲酒,故公安機關對其酒精含量鑒定不準確。后檢察院將該案移送泗洪法院提起公訴。
在本案審理期間,經對被告人周某某的手機進行電子數據勘驗,發現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多次聯系證人谷某某、曹某某,以請吃飯、轉賬等方式賄買證人谷某某、曹某某,讓其作虛假證言,證實其當晚就餐僅喝二兩白酒及在現場又二次飲酒的虛假事實。后泗洪法院向檢察院發函建議以妨害作證罪對被告人周某某補充起訴。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其賄買證人的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依法予以嚴懲。最終,泗洪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執行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Part.02
法官提醒
法律尊嚴不容踐踏,司法公正不容破壞。在任何案件中,無論是當事人還是證人,都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妄圖通過非法手段干擾司法、逃避責任,必將受到法律更為嚴厲的制裁。被告人周某某案的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妨害司法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態度。
來源:泗洪法院
如果您喜歡我們推送的文章,請將"宿遷中院公眾號"加為星標,分享您喜歡的文章并點擊頁面下方的“在看”“點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