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網絡店鋪
算虛擬財產嗎?
流量可以變現
它是虛擬財產嗎?
在我國網民規模超過11億人的今天
這些問題現實地擺在人們面前
流量可以變現,它是虛擬財產嗎?
01
在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布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愛某公司訴趙某某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引人注目。微信公眾號和流量是不是網絡虛擬財產?判決給出了清晰回答。
愛某公司運營有大量微信公眾號,其業務模式為通過公眾號運營獲得流量,開通“流量主”功能獲得微信每月定期發放的“流量主”收益。
趙某某為愛某公司公眾號編輯,雙方簽訂有《保密協議》,約定不得利用公司內部公眾號資源轉載引流私人賬號。趙某某在職期間,未經愛某公司允許,在其負責運營的20個微信公眾號內嵌入第三方微信公眾號文章鏈接,同時在文章末尾以較大字體突出顯示“展開繼續閱讀全文”字樣。
跳轉后的文章內容與跳轉前的文章內容十分相近,部分標題幾乎一樣。愛某公司主張其微信公眾號運營收益大幅縮減,提交了“流量主”收益后臺錄屏、統計表格等予以證明,并請求法院判令趙某某向愛某公司支付公司應得利益及賠償損失。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微信公眾號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依法受法律保護。員工不得利用公司內部公眾號資源轉鏈引流私人賬號。員工轉鏈引流行為致使公司在相關微信公眾號內積攢的粉絲、流量被分割,導致經濟價值降低,侵害公司對其微信公眾號享有的網絡虛擬財產權益,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趙某某向愛某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庭長鄧丹云表示,本案從侵權法的角度出發,明確了流量的本質是用戶注意力的量化,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權益,并進一步細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明確流量劫持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在使用技術手段破壞原有網絡場景并對用戶進行誘導或強制。“本案的判決有利于為流量權益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濟機制,引導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
現有網絡虛擬財產可分為兩大類
02
在另一宗典型案例中,張某是某網絡游戲的用戶,其將游戲賬號密碼告知曹某并委托曹某代練,但曹某將該賬號內的44種虛擬財產轉出并失去聯系。張某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曹某賠償其虛擬財產損失31678.4元。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判決曹某賠償張某財產損失31324.81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分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賴俊斌介紹,廣州互聯網法院對全國法院2019年至2024年以來涉網絡虛擬財產案件的審理現狀進行全面梳理,認為現有網絡虛擬財產應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體現現實財產或利益的網絡映射體,即現實映射類虛擬財產,如網絡店鋪和部分網絡賬號等;
另一類是網絡世界構建的純虛擬財產,即網絡建構類虛擬財產,如網絡游戲中的游戲道具和游戲幣、NFT(非同質化代幣)及加密貨幣。
“其中網絡建構類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創制物,既包括數據創制,也包括價值創制,其價值具有虛擬性。”賴俊斌介紹。
經過對上述兩類虛擬財產權利屬性的剖析,廣州互聯網法院提出,對于現實映射類虛擬財產,如網絡店鋪,其本質上是實體店鋪的電子網絡化,各項組成要素都具有實在性,與物理空間中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并無本質不同,可通過現行法律予以調整。
對于網絡建構類虛擬財產,盡管與現實的關聯性較弱,但與其相關的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仍未脫離現行的物債二分框架,兼具物權和債權特點。
第一,虛擬財產存于運營商的服務器中,是網絡運營商與網絡用戶之間債權關系客體,是網絡用戶使用相關服務的債權憑證;
第二,虛擬財產的價值創造主體是網絡用戶,作為網絡用戶之間的物權關系客體,權利人可以對虛擬財產進行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
第三,網絡虛擬財產的債權性質限制了其物權的權能,網絡用戶對虛擬財產行使物權時需受限于用戶協議、平臺規則和運營周期等。
虛擬財產法律規范及治理規則有待完善
03
廣州互聯網法院調研發現,現階段仍存在網絡賬號的可交易性尚未明確、網絡店鋪的交易行為性質認定尚未統一、網絡游戲內虛擬財產禁止交易條款的效力存在爭議、NFT類虛擬財產法律規范及治理規則有待完善、加密貨幣虛擬財產價值認定爭議易衍生金融風險等法律問題。
賴俊斌介紹,為推動形成與網絡虛擬財產糾紛類型相匹配的法律保護路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出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協同治理體系,并提出相關建議:
——在制度構建方面,根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類型,區分運營者、網絡用戶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等不同主體,設定與其權利屬性相匹配的義務規范;探索建立網絡用戶參與的契約協商制度,使平臺虛擬財產規則能充分體現用戶需求。
——在個案裁判方面,在審理涉網絡虛擬財產合同、侵權、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充分考慮網絡虛擬財產權利性質、權利歸屬與內容的特殊性,以裁判規則推動制度創新,科學、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用戶權益保護和平臺持續發展。
——在協同治理方面,協同監管部門,加強NFT數字藏品和數字貨幣等重點領域風險防范,嚴厲打擊炒作經營和違法犯罪行為;夯實平臺責任,推動完善虛擬財產交易合規體系建設;推動建立跨平臺交易溯源和場景追蹤系統,形成虛擬財產多場景監管、治理體系。
消息來源:羊城晚報、廣東普法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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