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新版《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此前,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婚姻登記工作不斷面臨新的挑戰,原有的《條例》中逐漸暴露出與現實需求不相適應的地方。例如,隨著人口流動的加劇,辦理異地結婚登記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原有的地域限制難以實現這一需要。
此次修訂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婚姻登記打破地域限制實現“全國通辦”,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無須再出示戶口本。
本次《條例》核心改革核心包含四個方面:跨省通辦,試點地區憑一方居住證即可異地辦理婚姻登記,無需返回戶籍地;證明簡化,取消基層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推行個人承諾制;數據互通,全國婚姻信息庫與公安、法院系統聯網,重婚、虛假登記可實時攔截;聯辦服務,試點地區結婚登記可同步辦理生育登記、戶口遷移等業務,全程線上化。
那么站在法律層面,本次《條例》的修訂又將帶來哪些變化?
北京京凱律師事務所張怡律師從制度革新、程序正義重構、社會風險防控、家庭法價值重構四個方面向“法度law”展開專業分析。
首先從制度革新方面,張怡律師認為《條例》不僅取消了結婚、離婚登記的戶口簿要求,而且允許當事人在全國任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這一變革徹底將傳統“戶籍地登記”的桎梏打破,大幅降低了行政成本與當事人的時間、交通成本。雖然去戶籍化規定體現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強化,但仍暗含風險。身份證作為單一身份憑證,可能被用于規避法定婚齡等違法行為。建議建立身份證件動態核驗系統,對異常登記申請啟動人臉識別、指紋比對等生物特征驗證程序。
此外,《條例》明確民政部門統籌建設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與公安、法院、征信系統實現數據互通。這一規定不但能通過網絡核查防止重婚(如使用虛假身份多地重婚的情況可被快速識別),而且為異地查詢、電子證照共享等事務提供了便利,真正實現了“數據多跑腿”。
張怡律師提醒:目前電子結婚證仍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事務仍需紙質證。
其二,從程序正義重構方面來看,《條例》將婚前教育、婚姻關系輔導納入法定職責,民政部門需組織專業人員培訓。張怡律師表示,該條款就《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的要求進行呼應。但后續需明確輔導服務的具體法律性質:如為行政指導行為,應對當事人拒絕權進行保障;如為行政合同,則需完善具體服務標準與責任條款。
另外,《條例》新增對疑似被拐賣婦女、家暴受害者的強制報告義務,填補了舊條例的制度空白。此規定銜接了《反家庭暴力法》第15條規定,但后續對“及時勸阻”的操作標準需進行細化。
其三,社會風險防控方面,《條例》更加強化保障婚姻自主權,雖契合婚姻自主原則,但可能引發代際沖突。張怡律師建議對婚姻登記風險進行書面告知,要求登記機關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釋明婚姻法律后果,并同步推送至其緊急聯系人。
另外,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仍存在實操困境,《條例》雖未直接規定冷靜期,但承接《民法典》第1077條,仍面臨操作難題。張怡律師建議區分“沖動型離婚”與“危機型離婚”,對存在家暴、虐待等法定離婚事由的案件,不適用結婚冷靜期規定或對期間進行適當縮短。
最后,《條例》或致家庭法價值重構,將“生育觀”納入婚姻家庭服務目標,雖對人口政策進行響應,但需警惕行政權力對生育自主權的過度干預,進而可能造成“生育不自由”。
此外,《條例》將信用懲戒與虛假婚姻治理相結合,出具虛假證明將納入全國信用平臺,例如偽造無配偶證明者除婚姻無效外,還將面臨貸款、出行等方面的信用限制。
張怡律師表示,《條例》的修訂既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進行配套落實,也對社會關切進行回應。《條例》體現婚姻家庭立法從管理型轉向服務型,但仍需完善配套細則,例如制定《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規范》、出臺《婚姻登記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等。
文/鄭賀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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