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h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2年10月27日,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員工席某花在中午下班后,乘坐同事駕駛的電動三輪摩托車從工作地點(種植園)返回單位宿舍就餐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席某花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科技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崗位為種植工,實行綜合工時制。其女姚某麗向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海淀區人保局”)申請工傷認定,海淀區人保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認定席某花為工傷??萍脊静环群筇崞鹦姓V訟及上訴,但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工傷認定。
法院認為,席某花雖為退休人員,但屬于務工農民,其與用人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同時,中午返回單位宿舍就餐屬于正常生理需求,可視為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擴展解釋。海淀區人保局的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入庫編號:2024-12-3-007-019)
二、法理分析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農民的工傷認定主體資格
本案核心爭議之一在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具備工傷認定主體資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司法實踐中,退休人員返聘或繼續務工的現象普遍存在,其權益保護問題長期存在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這一答復填補了法律空白,將特定群體納入工傷保險保護范圍。其法理基礎在于: 實質勞動關系優先于形式年齡限制。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雖簽訂“勞務協議”,但若實際履行勞動義務、接受管理并獲取報酬,雙方仍構成特殊勞動關系。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應更注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而非機械適用年齡限制。 務工農民群體的特殊保護需求。農村戶籍勞動者普遍缺乏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超齡務工往往是為維持生計,其職業風險更高。司法解釋的傾斜保護體現了實質公平原則。
本案中,席某花作為超齡務工農民,與科技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工作性質(種植工)與工作地點(農莊)均符合司法解釋的適用條件。法院援引該答復,確認其工傷主體資格,既符合立法精神,也彰顯了司法對弱勢群體的關懷。
(二)工作時間和場所“合理延伸”的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但“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邊界常引發爭議。本案中,席某花在午休期間往返工作地與宿舍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關鍵在于對“合理延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明確:“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這一條款的適用需滿足兩個要件:1. 與工作職責的關聯性。員工就餐是為滿足基本生理需求,屬于維持勞動能力的必要行為。若單位未提供食堂或禁止外出就餐,員工往返宿舍就餐與工作具有必然聯系。2.時空范圍的合理性。本案中,工作地點(農莊1號院)與宿舍(農莊2號院)同屬單位管理區域,距離較近,途中風險應視為用人單位管理責任的延伸。
科技公司主張“午休時間屬于個人自由支配時間”,但法院未予采納。其邏輯在于:綜合工時制下,勞動者的工作與休息時間本就交織,且單位統一安排食宿時,員工在合理路線內的移動應視為工作行為的自然延續。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需承擔舉證責任,而科技公司未能證明席某花存在“從事私人活動”等排除工傷的情形,故承擔不利后果。
(三)司法裁判對社會保障功能的強化
本案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工傷保險制度社會功能的深刻理解。工傷保險的核心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的職業風險,保障勞動者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若將超齡勞動者或必要生理活動中的傷害排除在保護范圍外,既違背制度初衷,也可能誘發用人單位規避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在裁判中并未局限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而是通過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將“工作原因”擴展至“與工作相關的必要活動”,將“工作時間”延伸至“滿足基本需求的合理期間”。這種解釋方法既符合社會實際,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例如,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外勤期間的短暫休息等情形,均可參照本案的“合理延伸”標準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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