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刑辯律師,常被人稱為“刀尖上的舞者”,有人膽戰心驚如履薄冰,有人欣喜若狂神魂顛倒,有人為之劃分三重境界:
一、是非審之于我:法律與道義的雙重錨點
刑辯律師的執業生涯,始于對“是非”二字的精準丈量。
這里的“是非”,絕非簡單的道德直覺,而是法律條文與職業倫理交織的雙重準則。
當接手一起案件時,律師首先要做的不是共情客戶的處境,而是以法律為鏡——偽造證據、誘導證人作偽證等行為,即便能為客戶“脫罪”,也是觸碰執業紅線的“禁區”。
曾有律師為幫嫌疑人減輕罪責,試圖篡改通話記錄,最終不僅案件輸的底掉,更面臨吊銷執業證的處罰,這正是“違法即是非”的深刻警示。
但“是非”的邊界不止于法律。
有些行為雖不違法,卻可能違背律師的道義擔當。例如,明知客戶長期實施家暴,卻為其“正當防衛”做虛假辯護,雖符合程序正義,卻在道義上淪為“惡”的推手。
正如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刑辯律師的“是非觀”應超越技術層面,在法律框架內堅守“助益正義”的初心——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合法權益,卻絕不為踐踏良知的行為“鋪路”。
二、成敗聽之于天:盡人事與順天命的執業辯證法
刑事辯護的特殊性,讓“成敗”二字承載著超乎尋常的重量。
一起故意傷害案的輸贏,可能決定當事人十年牢獄與自由之身的分野;一起死刑案件的走向,更是關乎生命的存續。
正因如此,刑辯律師對“勝訴”的追求近乎本能——通宵研讀卷宗、逐字核對物證鑒定、模擬數十次庭審質證,這些都是為“成敗”二字注入的硬核努力。
但“謀事在人,成事在天”的智慧,恰恰是刑辯律師的必修課。
司法實踐中,證據突然滅失、關鍵證人翻供、政策導向變化等變量,都可能讓精心準備的辯護策略功虧一簣。
曾有律師在涉企犯罪案中,通過大數據檢索出二十份有利類案,庭審中邏輯縝密地論證“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最終卻因檢察院補充提交一份關鍵會議記錄,導致辯護觀點未被采納。
這種“無力感”并非律師懈怠,而是司法活動客觀局限性的體現。
真正成熟的刑辯律師,會將“盡己所能”作為唯一可控的戰場——把法律條文嚼碎成辯護詞的血肉,讓證據鏈在質證中經得起推敲,至于判決結果,則以“但求無愧”的心態坦然面對。
三、毀譽聽之于人:在輿論風暴中守住專業本心
互聯網時代,刑辯律師的執業行為被置于放大鏡下。
代理“爭議性”案件時,“為壞人說話”的罵名、“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揣測常如影隨形。
某涉黑案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依法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卻被自媒體斷章取義為“為黑惡勢力開脫”,微博評論區充斥著“律師沒良心”的指責。
這種情況下,“毀譽”早已脫離事實本身,成為情緒宣泄的出口。
面對外界的雜音,刑辯律師的定力源于對職業本質的認知:律師的職責是確保當事人獲得程序正義,而非充當“道德判官”。
就像醫生不能因患者是罪犯而拒絕救治,律師也不能因案件“不討喜”而放棄專業辯護。
當某經濟犯罪案件律師頂住“替資本家說話”的輿論壓力,用銀行流水證據鏈證明當事人無非法占有目的,最終促使法院改判緩刑時,當初的質疑聲自然轉化為對專業的認可。
時間是最好的過濾器,真正經得起檢驗的,從來不是迎合輿論的“人設”,而是法庭上擲地有聲的辯護。
結語:三重原則背后的執業信仰
“是非審之于我,成敗聽之于天,毀譽聽之于人”,這三重原則看似是對現實的妥協,實則是刑辯律師在復雜司法環境中構建的精神坐標系——以“我”為原點堅守法律底線,以“天”為邊界接納司法局限,以“人”為鏡子反觀專業初心。
當一名律師能在是非面前不糊涂、在成敗面前不偏執、在毀譽面前不焦慮,他便真正懂得:
刑辯的終極意義,從來不是贏得某一場官司,而是在每一次辯護中,讓法律的光芒穿透事實的迷霧,照見“公正”二字最本真的模樣。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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