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施行多年,但“違法拆遷”“野蠻拆遷”現象仍時有發生。更讓人詫異的是,一些地方竟存在與國法國策相悖的“土政策”,部分地方執法人員違法似乎有“護身符”,態度十分囂張。比如,江西省資溪縣國土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就曾說過“反正一句話說到底,就是權大于法”“不要問我為什么,老板(副縣長)說動手我就動手,他說拆我們就拆”這樣的話。
2016年12月6日下午,江西省撫州市某村的“強拆事件”成為導火索,在副縣長的指揮下,二十多個城管隊員將該縣農民徐某洪家剛建起的屋墻推倒,該大隊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口出上述雷語。
俗話說:欲知平直,則必準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抱有“權大于法”心態的基層官員,必將面臨嚴肅查處。我國領導人明確指出:“國家法律是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規矩,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全黨必須模范執行。”
事件發生后,資溪縣委、縣政府迅速應對輿論關注,經初步調查,決定對資溪縣鶴城鎮黨委書記、縣法制辦主任、縣國土資源局執法大隊長進行立案調查,下一步還將對其他涉事人員作進一步調查處理。再怎么囂張的官員,在黨心民意面前也終將被繩之以法。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克扣征地補償款,可謂手段層出不窮。其中,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環節就藏著不少“陰謀”。
其一,口頭許諾騙簽“空白協議”。空白協議在實踐中很常見,征收方常以利益誘惑被征收人提前簽字,如承諾簽了字就能獲得高于他人的補償金。然而,一旦被征收人簽了字,協議內容的主動權就到了征收方手中,補償金額、方式、期限等關鍵內容都可能被隨意填寫,被征收人只能被動接受。雖然空白協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被征收人在維權時往往因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
其二,一方規避責任的不平等協議。在一些安置補償協議中,存在雙方責任約定不公平的情況。征收方為了免除自己的后顧之憂,會故意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或將違約責任條款寫得模糊不清。這樣一來,后期如果征收方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補償和安置義務,雙方產生爭議時,征收方就可以各種推責,導致被征收人的正當權益受損。因此,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關注違約責任相關內容,確保協議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規避征收方責任的補償協議萬萬不能簽。
其三,拆遷安置補償內容不完整。征收補償協議應明確諸多事項,如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等。如果這些重要內容在協議中缺失,被征收人千萬不要簽字。此外,征收方也可能將補償金額等事項表述模糊,如只說“合理補償”“公平補償”,卻不明確具體數字和計算方法。遇到這種模糊條款的補償協議,被征收人也要堅決拒絕簽字。
其四,安置補償協議不留底。通常安置補償協議是一式三份,如果把所有材料都交給征收方,一方面無法保證征收方不在協議上動手腳,畢竟被征收人大多缺乏法律知識和相關經驗,簽訂的協議可能存在漏洞,給了對方可乘之機;另一方面,一旦未來發生糾紛訴諸法庭,被征收人沒有原件作為證據提交,將十分被動。
在征地拆遷領域,被征收人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容易受到拆遷方不公正的對待。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謹防掉入拆遷方設下的陷阱。只有這樣才能在拆遷過程中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合理的補償,確保拆遷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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