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夫妻一方對外抵押了共有的房產,該房產被執行時,夫妻另一方以抵押未經其同意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抵押合同,能否支持?
我們認為,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處理,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實為共有財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抵押,構成無權處分,按《民法典》第31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處理。
第二,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處分,按表見代理的原理處理;如構不成表見代理,則按無權代理處理。
相關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41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時符合善意、以合理價格受讓以及應該登記的不動產依法已經登記等情形的,由受讓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舉重以明輕,周某東作為夫妻一方,以登記在其一人名下的共有房產對外抵押,文化融資擔保公司基于對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所產生的物權公示效力產生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符合物權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證市場交易秩序穩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則。雖然《反抵押擔保合同》上附有“配偶聲明",但該擔保合同亦明確約定,乙方(周某東)保證合法擁有抵押物的處分權,抵押物如系共有財產,乙方須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本案中,案涉房產為周某東、程某春夫妻共同財產,但無證據證明周某東按照該條款約定,如實陳述其不具備抵押物的處分權,故而,雖《反抵押擔保合同》中附有“配偶聲明",但此條款不應理解為對文化融資擔保公司必須盡到的合同審查義務,亦無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抵押權人簽訂合同時必須對擔保人婚姻狀況及配偶聲明盡到審查義務。綜上,程某春關于文化融資擔保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時未盡到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7)最高法民申1078號
第一,涉案房產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一直登記于韓某龍人名下,且房產一直處于出租等經營狀態,呂某紅對韓某龍個人對外進行出租獲利(包含涉案房屋,一年租金達360萬元)并未提出異議;同時,從涉案房屋的他項權證登記情況看,該房屋自2007年至2009年曾多次進行抵押,呂某紅作為共有人也一直未提出異議。本次再審申請中,對上述出租、抵押等權利行使或權利處分行為,韓某龍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經過呂某紅同意,換言之,呂某紅對涉案房屋在韓某龍名下并由韓某龍予以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認態度,否則即應辦理共有權利登記,但其一直未予辦理之事實,依法應該推定其對韓某龍對涉案房屋抵押知道或應該知道。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時符合善意、以合理價格受讓以及應該登記的不動產依法已經登記等情形的,由受讓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舉重以明輕,韓某龍作為夫妻一方以共有房產予以抵押,認定有效,符合物權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證市場交易秩序穩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則。據此,韓某龍以涉案房屋抵押時未經呂某紅同意主張抵押擔保合同無效,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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