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6月,某公司與某學院及張三簽訂《崗位實習三方協議》。
2024年1月2日,張三在工作過程中被傳送帶夾傷左手,經送醫診斷為左手中指毀損傷并行手術。
為申請工傷認定,張三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勞動關系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要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結合雙方舉證及庭審調查,一審法院綜合評析如下:
一、關于原張三雙方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張三于2024年1月2日受傷時雖為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畢業時間為2024年6月18日),但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但未禁止成年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張三自2023年6月10日起在公司處從事高平臺主操手工作,已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公司系依法注冊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適格。
二、關于雙方是否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公司主張雙方存在實習關系,并提交《崗位實習三方協議》、學校證明、實習報告等證據,但該主張存在以下矛盾:
1.協議效力存疑:公司主張張三實習期為一年,分為兩階段(2023年6月10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但張三僅認可第一階段協議簽名真實性,第二階段協議簽名真實性存疑,且無證據證明張三所在學校與公司就第二階段實習達成合意。2024年1月2日處于兩階段協議的銜接期,雙方未續簽任何協議,公司亦未提交張三繼續以實習生身份工作的直接證據。
2.實際履行超出實習范疇:根據張三提交的工資流水(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間按月領取固定報酬,金額與正式員工相近)、微信工作群記錄(公司對張三進行日常考勤、任務分配)、監控視頻(張三從事高平臺主操手核心業務)等證據,張三的工作內容、時長(每日10-12小時)、管理方式(無休假、接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均與公司主張的“輔助性實習崗位”不符,更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三、關于勞動關系的從屬性認定。
1.人格從屬性:張三工作期間接受公司考勤管理(無休假、每日打卡)、服從工作安排(微信群中接受指令)、穿著公司統一工裝,其勞動過程完全受公司支配,與實習生享有的彈性管理明顯不同。
2.經濟從屬性:張三按月領取固定報酬(2023年9月起通過銀行轉賬支付,金額與公司主張的實習津貼標準不符),且報酬數額與工作量掛鉤(計件工資),符合勞動關系中工資支付的特征。
3.組織從屬性:張三從事的高平臺主操手工作系公司物流業務的核心環節,其勞動已被納入公司生產經營體系,與公司業務存在直接關聯性。
四、公司主張的實習關系不能成立。
1.實習協議與事實矛盾:公司提交的《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約定實習報酬為3000-4500元,但實際支付金額與協議不符,且未按實習管理規范為張三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或制定實習計劃。張三的“實習報告”無簽字及時間標注,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其內容與張三實際從事的高強度、全職化工作相悖。
2.學校證明的局限性:學院雖出具證明稱張三系“崗位實習”,但該證明未附具體實習安排、考核記錄等佐證,且不能排除學校與公司基于減輕責任目的而作出單方陳述的可能性。
五、關于2024年1月2日法律關系的認定。
2023年12月31日第一階段實習協議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協議,但張三繼續在公司處從事原工作,公司未提出異議并支付2024年1月報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但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張三在2024年1月2日受傷時,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公司雖主張雙方系實習關系,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2024年1月2日張三仍處于學校安排的實習期內,亦未能舉證證明張三的工作內容、管理方式、報酬性質與勞動關系存在本質區別。相反,張三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人身、經濟及組織上的從屬性,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公司與張三在2024年1月2日存在勞動關系。
案號:(2025)新01民終2941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