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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卻被認定無效?原告違約金索賠,實則是一場對法律關系認知的誤讀。作為律師,我們將撥開交易表象的迷霧,才能還原本案借貸擔保的真實法律性質。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陸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周明賠償違約金 20 萬元。
陸遠稱,2022 年 10 - 12 月,周明陸續借款 25 萬元給他,用于兒子周宇在國外讀書和創業周轉。2022 年 12 月 3 日,雙方約定 2023 年 1 月 3 日前還清欠款。但到期后,周明僅還款 5 萬元并一直推脫。2023 年 1 月 10 日,陸遠、周明和周宇協商,因周明債務纏身,決定將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以 380 萬元賣給陸遠(當時市場價約 350 萬元)。陸遠轉賬 5.5 萬元,并約定周明欠的 25 萬元作為購房定金。然而合同簽訂后,周明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陸遠還發現,周明此前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尚未償還。2023 年 3 月 1 日,周明提出退還 25 萬定金并支付 25 萬違約金,當場支付 12 萬元,次日又支付 13 萬元,之后以無力償還為由拒付剩余違約金。經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周明和周宇共同承擔 20 萬元債務,分 6 個月支付并附利息,若違約按日 2% 計算違約金。但合同簽訂后,周明再次違約,陸遠無奈訴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周明辯稱,不同意陸遠的訴訟請求。他表示,與陸遠自 2021 年相識后產生借貸關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真實賣房意愿,而是為解決民間借貸糾紛設立的擔保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與協議:陸遠提交 2023 年 1 月 10 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房屋總價 380 萬元、付款方式、過戶時間和違約責任;還提交了借條和以一號房屋為抵押的《借款合同》 。
爭議焦點:雙方均認可房屋買賣合同未履行。周明承認合同簽字真實,但否認房屋買賣關系,稱補充協議非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是還款擔保,且陸遠曾承諾還清 25 萬元則合同作廢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陸遠與周明之間究竟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還是以買賣合同為借貸擔保的關系?被告是否應支付違約金?
(二)法律分析
合同性質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需對主張的事實舉證。雖然陸遠提供了買賣合同等證據,但結合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背景,以及周明提出合同為還款擔保的抗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真實房屋買賣合意。
違約責任判定:由于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那么基于房屋買賣違約主張的違約金,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遠的全部訴訟請求。這意味著,陸遠要求周明支付 20 萬元違約金的訴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未得到支持。
四、案件啟示
(一)交易簽訂注意事項
明確合同性質:借貸與買賣法律性質不同,簽訂合同時務必清晰界定交易本質,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糾紛;
細化條款約定:若為借貸擔保,應采用規范的擔保合同形式,明確擔保方式、范圍和期限 。
(二)證據留存要點
保留溝通記錄: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可作為佐證真實交易意圖的關鍵證據;
完善書面材料:涉及款項支付、合同變更等重要事項,需簽訂補充協議并簽字確認 。
(三)風險防范指南
審慎對待 “以房抵債”:此類交易易產生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確保合同合法有效;
關注履約能力:交易前調查對方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降低違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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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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