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一審庭審中,當事人在發問環節的表現至關重要,直接影響辯護效果。作為律師,必須提前向當事人強調三個核心原則,確保雙方配合默契,有效應對庭審挑戰。
第一個原則是所有回答都要緊扣辯護主線。不管是面對公訴人、合議庭、律師,還是同案律師的提問,當事人的回答都要有邏輯地圍繞庭前確定的核心辯護觀點。就像開車跟著導航走,只要心里裝著律師梳理好的辯護“GPS地圖”,不管問題怎么變,都能清楚知道該往哪說。這樣一來,整個陳述有清晰的邏輯鏈條,讓法官和旁聽人員一聽就明白,自然也更難被反駁。
第二個原則是謹慎對待各方提問,尤其是公訴人、合議庭和立場對立的同案犯律師。公訴人在法庭上和辯護人是對抗關系,特別是無罪辯護案件中,他們的提問往往藏著“陷阱”,就是想讓當事人說錯話,坐實罪名。所以律師通常會和當事人提前約定:公訴人問完問題后,律師一般不會重復提問。但如果律師針對同一問題再次發問,其實是在暗示當事人之前的回答有漏洞,這是給他一個“補救” 的機會,要趕緊想辦法圓回來。
合議庭的提問同樣不能掉以輕心。正常情況下,公訴人和辯護人問完后,合議庭不一定會提問。但如果主審法官開口了,說明這個問題他非常關注,很可能是控辯雙方都沒說清楚。當事人回答這類問題時,必須多琢磨法官的意圖,因為合議庭手握定罪量刑的關鍵鑰匙,他們的看法直接決定案件走向。此外,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立場對立的同案犯律師提問也都是“坑”, 就像律師自己問其他被告時也會設陷阱一樣,目的就是把對方拉下水,給己方當事人爭取空間。只有當事人之間立場一致、相互印證時,回答才不用太緊張。
第三個原則是學會“保護自己”。庭審中難免會遇到強勢的公訴人或法官,要求當事人只能簡短回答“是”或“不是”,可有些問題根本沒法簡單作答。比如當事人確實到過現場,但不是去犯罪的,這時候強行回答就容易掉進坑里。還有些問題一看就是陷阱,不回答不行,回答又對自己不利。這種情況下,寧愿說 “記不清了”,也別輕易承認對自己不利的內容。當然,如果事情確實是當事人做的,之前也認過罪,該承認的還是要承認,這是態度問題,誠懇認錯在量刑時可能會有從輕機會。
律師在庭前一定要反復和當事人強調這三個原則,確保他們牢記于心。庭審就像一場硬仗,只有當事人和律師配合到位,才能抓住機會,為案件爭取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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