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公司自身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并附上相關財務報表、債務清單等材料。法院收到申請后,會進行初步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
成立清算組: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會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通常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組成,負責接管破產公司,處理破產清算相關事宜。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對公司的各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確定其數量、價值和權屬,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追收公司債權。
召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后續會議可根據需要由法院、會議主席、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一定比例的債權人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有權核查債權、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等。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根據公司財產狀況和負債情況,制定清算方案,明確財產處置方式、債務清償順序等內容。清算方案需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清償債務: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公司債務,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等;再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接著繳納所欠稅款;最后清償普通破產債權。若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分配剩余財產: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后,如有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給股東。
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內容包括清算組的成立情況、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資金流向及回收情況等,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注銷登記:完成清算報告確認后,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至此公司破產清算流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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