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微短劇或小程序劇,約定一方負責發行,應按月結算收益,同時約定以該方實際收到收益為準。若該方委托第三人發行,因第三人未向其結算收益而無法向相對方履行結算義務,相對方能否解除合同?
約定
甲、乙簽訂《小程序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小程序劇,制作費40萬元,乙投資10萬元,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收益。甲負責該劇的拍攝、制作及發行。該劇取得的充值收入扣除發行成本(主要是投流費用)后為可分配發行凈收益,由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收益按月結算。該劇上線后次月,每月10日前,甲對上月乙可分配收益進行核算并出具《結算單》,雙方對該《結算單》確認后7日內甲向乙支付收益,但具體結算時間以甲實際收到該劇收益時間為準。
履行
該劇上線后,甲并未向乙出具《結算單》,乙催告甲出具充值收入和投流成本的相關憑證及《結算單》,甲稱因其委托丙發行,丙未向其出具故其無法向乙提供充值收入和投流成本的相關憑證及《結算單》。該劇上線6個月后,甲仍未提供。乙通知甲解除合同。
爭議
甲辯稱,案爭合同約定具體結算時間以其實際收到收益時間為準,因其未實際收到收益,故結算期限尚未截至,其不構成違約。乙主張,甲應按月向乙出具《結算單》,且應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的相關憑證,現甲委托丙發行該劇,因丙未向其提供而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其關于丙未向其提供的主張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問題
乙是否享有解除權?
評析
對于乙是否享有解除權,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乙不享有解除權,理由是案爭合同約定具體結算時間以甲實際收到該劇收益時間為準,現甲未收到該劇收益,無法向乙結算,故甲并不構成違約。第二種觀點認為乙享有解除權,理由是案爭合同雖然約定具體結算時間以甲實際收到該劇收益時間為準,但是同時約定雙方應按月結算,甲應每月向乙出具《結算單》,故而,出具《結算單》與實際結算系不同義務,案爭合同約定的具體結算時間含義是“支付”時間,依據約定,甲應按月向乙出具結算單,雙方對當月乙可得凈收益進行確認,此后甲再向乙支付收益,如果甲未收到收益,可以自實際收到收益時再向乙支付,但其仍負有按月向乙出具《結算單》并完成結算確認的義務,但甲未履行出具《結算單》義務,且長期無法提供,致使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本文認為第二種觀點具備合理性,乙應該享有解除權。理由如下:
第一,案爭合同約定,甲負責發行,上線后每月向乙出具《結算單》,確認《結算單》后向乙支付收益。但甲將發行事務委托丙負責,因為丙未向甲提供收入和成本數據,也未向其支付收益,故其無法向乙提供該劇收入和支出的憑證,也無法向乙結算。本文認為,甲將發行事務委托給丙處理,若將發行視為甲之義務,從債務轉移的角度看,未經乙許可,甲將發行義務轉移給丙,不產生轉移的效力,相應的不利結果應由甲承擔;若將發行視為甲之權責,從委托關系看,丙受甲委托發行短劇,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應由甲承擔,且甲對丙應有指示權,在丙處理不當或存在過錯時,仍由甲承擔不利后果。故此,在甲負責發行的前提下,其與丙的關系不影響其對合同義務的履行,既不免除其義務,也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具體而言,如果由于丙的原因導致其無法按月向乙出具《結算單》,無法提供收支的憑證,其仍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甲乙的合同簽訂在前,甲丙的委托發行合同簽訂在后,基于甲乙合同關系,甲負有按月向乙出具《結算單》和及時支付收益的義務,此后甲委托丙發行該劇,應在與丙的合同中確保前述義務的履行,甲應對乙之義務在與丙的合同中予以確認。若甲未在合同中確認前述義務,則甲存在過錯,應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合同具有相對性,無論是義務還是權責,當事人本應親自履行,如果委托第三人履行或轉移給第三人,不得損害相對方的權益,如出現不利結果,應由合同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據此,甲以丙的原因提出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其應向乙承擔責任,對于其與丙之間的糾紛,應由其與丙另行處理。
第四,甲的上述抗辯主張有違誠信和公平原則。依據其觀點,丙未向其支付收益其可以不向乙支付,那么丙拒絕或長期不向其支付收益,其便可以不向乙支付,若該主張成立,將嚴重損害乙的權益,甚至會導致乙合同目的喪失的后果。如果合同約定其負責發行,那么其在與丙的合同中應確認其對乙的義務,如果合同未約定其負責發行,那么其選擇丙,也應該對其選擇負責。前述任何一種情形,其都應該對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甲應向乙披露其與丙的合同,作為該劇的投資方,乙有權知悉發行執行情況。若丙違約,但甲未對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放任丙違約行為,則甲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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