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規核心條款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以不動產折抵工程款債權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效行使
法律依據: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在查封前行使優先受償權,與發包人簽訂合法有效的以房折價協議。
關鍵點:
優先受償權需在工程款債務到期后18個月內行使(自應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折價協議需明確抵債不動產的具體信息(如房號、面積、價值等)。
2.抵債金額與不動產實際價值相當
證明標準:需提供評估報告、市場價對比等證據,證明抵債金額不低于抵債時不動產的市場價值。
風險提示:若抵債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如低于評估價30%),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串通”,導致協議無效。
3.排除執行的效力范圍
可排除的權利:抵押權、一般金錢債權(如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
不可排除的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身(僅能對抗抵押權和普通債權)。
二、實務操作要點
1. 證據準備
優先受償權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催告函、工程款結算憑證;
抵債協議合法性:書面折價協議、不動產交付憑證(如鑰匙、物業費繳納記錄);
價值相當性證明:第三方評估報告、同期同類房產交易記錄。
2. 訴訟策略
訴訟請求設計:
主請求:排除對不動產的強制執行;
附請求:要求辦理過戶登記或賠償損失(如無法過戶)。
程序銜接:若執行標的已被拍賣,可主張返還拍賣款(需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一并提出)。
3. 風險防范
虛假訴訟風險:避免與發包人串通偽造抵債協議,否則可能被追究虛假訴訟罪責;
權利沖突處理:若不動產上存在多個優先權(如多個工程款債權),需通過訴訟明確順位。
三、典型案例參考
案例1:工程款折價抵房排除抵押權執行
案情:建某公司完成施工后,與發包人銀某公司以13套房屋折抵工程款,簽訂合法買賣合同并開具發票。后房屋被查封,法院認定折價協議有效,排除抵押權執行。
裁判要點: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合法行使+抵債金額合理=排除強制執行。
案例2:抵債價格過低被駁回
案情:某公司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差價達40%)的商鋪抵償工程款,法院認定惡意串通,駁回排除執行請求。
裁判要點:抵債價格需符合市場行情,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四、立法背景與意義
1. 保護農民工權益:通過優先保護工程款債權,間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2. 規范市場秩序:遏制“以房抵債”中的高利貸、虛假交易等亂象;
3. 統一裁判標準:明確“以房抵工程款”與一般債權的順位規則,減少同案不同判。
五、延伸問題
1. 抵債房產未過戶能否對抗執行?
是:只要滿足第十七條條件,即使未過戶,仍可排除執行(需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確權)。
2. 工程款債權轉讓后如何主張權利?
需重新簽訂折價協議:原工程款債權人轉讓債權后,受讓人需與發包人重新簽訂以房折價協議,否則無法直接主張優先權。
總結:新規第十七條為工程款債權人提供了明確的權利救濟路徑,但需嚴格滿足“優先權行使+協議合法+價格合理”三要件。實務中應注重證據鏈構建,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證據不足導致敗訴。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王俊偉律師根據裁判文書網查詢整理,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另可參考《二手房陷阱:買賣合同條款解讀與風險防范》一書。專注于各類房產案件的訴訟、執行和處置,尤其擅長代理小業主起訴開發商這一群體性訴訟 “螞蟻斗大象”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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