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師團隊辦理的虛擬貨幣類傳銷案件,經過一審、上訴、二審、發回重審,最終法院改罪名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一審判決的六年有期徒刑在發回重審后改為一年十個月,罰金由100萬改為10萬。
在該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當事人等六人通過發行虛擬貨幣,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參與虛擬貨幣地址20000余個,且當事人系主犯,違法所得超400萬,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萬。
曾律師接受委托后,經過詳細地閱卷、多次會見當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況后,發現本案在傳銷的構成要件上存在重大問題,涉案平臺并不存在收取入門費、層級返利等情況,在其他構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瑕疵,涉案平臺僅屬于具有行政違法性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本案證據在三性上也存在一定問題,尤其是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存在嚴重違法情況,在案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公訴機關所指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于是,征求了當事人的意見之后,在本案有四個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曾律師依然堅定地選擇了無罪辯護的方向。
雖然一審法院支持公訴人的量刑建議,認定當事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處罰金100萬。
但是,在上訴之后,曾律師與二審法官積極溝通,闡述了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并詳細解釋了本案為何不構成傳銷罪的原因。二審法官采納了曾律師的理由,在未開庭的情況下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的理由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書:
二審裁定書:
在發回重審后,曾律師依然堅持本案不構成傳銷犯罪的辯護方向,經過庭前會議和庭審,在基于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與本案檢察官和法官就案件定性上展開了充分的討論。
最終,法院采納了曾律師的無罪辯護觀點,認為當事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將全案六名被告人的罪名都改為輕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當事人一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此時當事人已被羈押一年八個月),罰金也改為10萬。
發回重審后的一審判決:
該案一波三折,經歷一審、二審、發回重審,至此終于取得了令人滿意的結果,曾律師團隊通過不懈努力,避免了一個冤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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