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不想就洛陽中院手機信號屏蔽器的事兒發聲。主要原因是這事兒太簡單,既不涉及對法律的理解,更無關法律思維的運用。但近期看網上一些新動向,發現“事情正在悄悄起變化”:先有涉案律師拿“無線電管理條例”對洛陽中院進行控告,后又有好事律師向洛陽紀委監委電話投訴。投訴中蓋的帽更大,直接上升到憲法,稱“這違反了憲法,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我與這個案子無關,但我要代表律師向你們控告!”
這么一整,就既關系法律的理解又關系法律思維的運用了。理解的對不對,運用的好不好,不僅是他們的事兒,更是大家的事兒。
鑒此,就這個事兒寫篇稿子。
一、法院能不能安裝手機信號屏蔽器?
這個問題,得先從律師的手機說起。
法律中對于律師能不能帶手機參加庭審,沒有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可以帶手機參加庭審,但未經允許,不能擅自錄音錄像。這樣規定,一方面體現尊重律師,別像防賊一樣防著律師;另一方面規范庭審,不能讓律師錄點片段,發到網上炒作。
對于律師拿著手機擅自錄音錄像的,怎么辦?在司法解釋還沒正式出臺、還在征求意見修改完善的過程中,曾有過幾種意見。最高法院征求意見稿走的更遠一點,規定“擅自錄音錄像的,就可以暫扣手機”。后來,有意見提出,“暫扣”很像刑事訴訟法中的“扣押”強制措施。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太強硬了,建議有個階梯式漸進的處理方案。先自己刪,自己不刪的,才可以暫扣。由此,才有了司法解釋中的現行規定。我認為,這種規定,既賦予了公權力力度又體現了公權力的溫度,兼顧了多方利益和考慮,是妥當的。
但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從“活泛”和靈活的程度看,公檢法司律當中,律師是最活泛也最靈活。允許帶手機進法庭,也引發了一些問題。實踐中常發生有的律師偷偷錄,庭審后再發到網上炒作案件的情況。更有甚者,審判過程中,直接通過微博直播庭審。
對于這些亂象,怎么辦?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沒有明確規定,這屬于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酌定職權。安裝信號屏蔽器就是可供酌定的職權之一。
說起“職權”,又談到“酌定”,有人拿大口號反駁。比如:“對于公權,法無授權不可為”。再如:“安裝屏蔽器這種酌定,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權。”等等。
這都是既沒有知識,更沒有見識的說法。法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大的口號,看著唬人,也很能帶偏節奏和社會認識,但不能用。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也沒有規定,法院應當設置律師休息區,最高法院就沒有這個休息區,這可為不可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沒有規定,律師連續開庭,可以在法院食堂就餐,很多法院這么做了?這違法不違法?”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沒有規定,法院院子里能不能抽煙,但很多法院沒有制止。這是可為還是不可為?”
這幾個問題,是用來證明大口號壓人訛人沒有知識的例子。
對于沒有見識,就更能簡單例證了。
中辦國辦上班期間不能用手機,進辦公場所,就要把手機存到保密柜。
很多部門,會議室門口都放著手機存儲柜,無論再大領導,進會場就寄存手機。
這需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和審批程序?
綜上,法院在內部安裝信號屏蔽器,屬于自主酌定職權。沒有炒作風險,不會用;有炒作風險,當然也可以用。
二、律師的控告有沒有道理?
我看涉案律師對洛陽中院進行了控告,依據是違反了無線電管理條例,干擾了正常通信。控告信還發到了網上。更有好事者,給洛陽紀檢監察部門打電話投訴,說“這違反了憲法規定的通信自由”。
帽子蓋的太大,讓人啼笑皆非。
無線電管理條例是面向全社會的。在社會上干擾無線電信號的,或者私設廣播電臺、發表發動言論的,才屬于條例適用的范圍。單位內部的管理措施,根本不歸條例管。
拿憲法規定的通信自由說事兒,就更搞笑了。憲法規定了通信自由,你寫信給人密謀危害國家安全,如果這封信被攔截,你還敢說侵犯了通信自由嗎?
法律是個體系。從縱的方向看,憲法管所有的法、大法管小法;從橫的方面看,各部法律、以及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條文間,又相互管著。經由這個體系架構,才使法律因有針對性而有生命力。據此,我常說,法律適用過程就像“擠痘痘”,先由上而下、由大到小看,該用哪個法、哪個依據;再反復橫向看,該用哪些和哪個具體的條文。
為證明上述觀點,我舉一個相反的例子。
我看有個山東的教授,在網上發視頻,義正辭嚴、也貌似很有情懷的說:“當部門規章和法律相互沖突的時候,執法人員是應當執行法律還是部門規章呢?我看,身為執法人員,還是應當執行法律,而不是部門規章。”先不論他說的部門規章是不是真違了法,或者這個違法有沒有經過正當程序確認,就只舉一個生活常識,就可以把這種觀點擊破。
“當責令賠償損失的判決生效后,即便你認為這個判決是錯的,在沒有經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前,法院是執行判決還是執行民法典?”“你自己呢?難道拿民法典對抗法院執行嗎?”
能在實踐中使用的法都是具體的、明確的。動輒拿憲法、拿原則和主義說事,就是不懂法。不懂還裝懂。
這種對法律體系理解和對法律依據引用的混亂,很像趙本山說的那樣。“你有沒有到醫院看過,你這多多少少沾點精神病。”
三、我要糾正自己的觀點。
此前,我曾就“推動建立辯護意見與裁判文書同步上網的機制改革”做過專題講座,呼吁建立全國統一的辯護意見發布平臺,由此展現律師水平、規范律師市場,并形成對公正司法和裁判文書的制約。
這是執業不到一年時的觀點。現在執業兩年多了,必須自行糾正。
這讓律師帶手機進法庭,惹出這么多事來。不讓你帶呢?等哪一天,司法解釋直接規定“誰都不能帶手機進入法庭”,也就沒那么多事兒了。
權利是個好東西,誰都想多要些,但往往被濫用。
辯護意見上網也是這樣。上網本來是好的,但也必定會被濫用。我想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沒有推動這方面的改革,可能也有這方面的考慮。
就像一位資深法官給我說的:“每次看到有些律師寫的辯護意見,里面一大堆的感嘆號和問號。我感覺這個律師要從辯護意見里面爬出來打我。”
如果辯護意見上網成為機制,被濫用成了控告和炒作平臺,那就失去了對案件爭點的關注。事與愿違,得不償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