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師團隊辦理的外匯類非法經營罪案件,涉案金額1.6億,檢察院量刑建議五年六個月,一審判決緩刑3年。
本案當事人經營一家外貿代理公司,被指控利用其控制的香港公司賣美金給其他公司,賣出的美金折合人民幣1.69億余元,檢察院認為,當事人構成外匯類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的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案起訴書:
曾律師團隊介入該案時,案件已移送法院,經過會見當事人、仔細閱卷、向當事人核實了該案的各種細節,發現本案中有相當大一部分金額應當扣減,經過對該案文書證據和訊問筆錄的詳細梳理,還發現當事人還存在檢察院并未認定的自首及余罪自首情節。曾律師做出判斷——當事人能否被判五年以下?能否取得緩刑?關鍵點就在于自首情節能否被認定。
曾律師多次找到辦案檢察官約談,闡述了關于自首認定的辯護觀點,但檢察官依舊堅持認為當事人并不構成自首。
當事人及其家屬經過慎重考慮,向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是五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實踐中,檢察院因當事人的認罪認罰給出量刑建議后,在絕大部分案件中,法院會參照量刑建議判決。而本案檢察院并未給出緩刑的量刑建議,想要法院最終適用緩刑,辯護難度極大,但曾律師依然堅持認為,只要法院能夠認定自首情節,再加上當事人的其他從寬處罰情節,依然可以爭取到緩刑的結果。
案件到了審判階段,在法庭上,自首情節的認定成為爭議焦點,公訴人始終認為當事人的自首存在證據上的瑕疵。曾律師詳細闡述了: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經公安電話通知到案,應當依法認定自首,以及到案后如實供述公安不掌握的罪行依法,應當依法認定余罪自首。
第一次開庭后,曾律師依然多次與辦案法官和檢察官就當事人的自首問題展開討論,法官就該問題還組織了第二次庭審。
最終,法官認可了曾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當事人構成自首,并沒有依照檢察院五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而是判處當事人三年有期徒刑,適用緩刑三年。
該案判決書:
至此,該案圓滿結束,經過曾杰律師團隊的辯護,案件取得了令當事人及其家屬滿意的結果。曾律師感言:犯罪構成的辯護固然重要,但情節的辯護、辯護策略的選擇同樣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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