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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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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28日發布了本年度傳銷領域最重要的文件。其實并不是文件,僅僅只是《人民法院報》刊登第十二批法答網精選答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專題,該答問是最高法法官給各地法院基層辦案人員的直接答復,但是因為內容干貨很多,且具有罕見的專業性和深度性,因此也是我眼中的本年度,甚至是自2013年后《“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后最值得研究的法律文件。
因為專業,所以值得我們尊重和重視,也認可其權威性。
1. 第一個問題,問得基礎,答得精彩
比如其第一個問題,即如何認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此問題是山東省高院刑四庭的唐瑤提問,由最高法刑二庭牛克乾法官答復。該問題屬于傳銷類犯罪中的基礎性問題,討論的重點,其實是在某些傳銷刑事案件中,某些企業平臺提供了一些實際的真實商品出售,但是依然可能會涉嫌傳銷犯罪的問題。
針對這種問題,最高法法官的答復非常精彩,其提出了幾個審查方法,很具有操作性,即“應重點審查(如果真的由商品)“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務退貨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參加者購買并囤積明顯超出其可在合理時間內消費的大量商品、服務”、“是否禁止參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情形,并基于上述事實基礎作綜合判斷。
對于這些審查方法,曾律師或者我們廣強所其他律師在大部分傳銷犯罪案件的研究中提到過,比如是否提供退貨政策的問題,這個問題就體現了行為人是否是真實在做生意,是否是真實地提供一個消費場景,而非一個只收錢不售后的傳銷資金盤。
另外,牛法官提到“是否要求參加者購買并囤積明顯超出其可在合理時間內消費的大量商品、服務”,這個觀點在曾律師多年前的傳銷研究文章中也重點描述過,傳銷平臺的發起人,假意出售某個日用品,比如牙膏牙刷,但是,如果營銷政策中,有引誘消費者一次性或者多次大量地購買牙刷牙膏,比如一萬套,從而讓消費者獲得某種返利拉人頭的資格,則可以判定,這種提供的牙膏牙刷的銷售模式,實際上是在拉攏銷售者,而不是真實使用產品的消費者。
在此前湖北松滋的一個傳銷案中,當地法官就是針對一個存在真實商品銷售的傳銷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其中就重點審查了單個消費者平均的購買數量和總價情況,進而得出結論,所謂的消費者購買,不是購買商品本身,而是購買拉人頭獲得返利的資格,用數據的方法解答了個看似模糊的問題,這種審查方法,實際就和最高法牛法官所提出的這個觀點相對應。
而牛法官提到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審查維度,比如在一些平臺自行發行的虛擬幣案件中,相關虛擬幣能否在公開的交易市場獲得正常的交易量和交易價格?就是判斷其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的依據。
可以說,在法答網的這批答問內容中,把這個問題放在第一個,可謂是問得關鍵,答得精彩。(另外,可以查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云在發表的《 <刑法修正案(七)> 解讀》中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問題研究,也很有參考性)
2. 第二個答問:實際上是入門費問題
而第二個問題,是如何認定“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時間節點和參加者身份?
實際上,這個問題,就是討論傳銷中的入門費和傳銷參與人數計算問題。回答該問題的最高法高洪江法官提到,“單純的注冊”并不能作為成為傳銷參與人的判斷依據,而是必須在繳納一定的費用(購買商品,服務),才能真正獲得加入資格。
而結合到入門費問題,該答問中并沒有提及何謂“加入資格”中的“資格”到底是指什么?對此,可以結合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案例第41號葉經生案,對于入門費的認定,該案例指出“(涉案平臺)要求繳納保證金和消費款才能獲得推薦傭金和返利的資格,本質系入門費。”因此也可以得出結論,所謂的加入資格,是指獲得推薦傭金和返利的資格。
3. 第三個問題,層級問題,看似簡單,實際內涵頗深
第三答問,是最高法黃明剛法官回答新疆高院古麗潔米萊·賽皮丁的回答。新疆高院提的問題是:虛列的層級是否計入傳銷犯罪的層級中?該問題實際上答案很簡單,常識都能知道虛設的層級不能計入到層級中。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虛設以及如何認定,認定的原則是什么?
黃明剛法官的答問提到,原則就是根據實質來判斷。此處的實質,指的是“需要把握層級認定的核心,即身份、層級關系的認定應當關聯計酬或者返利。”通俗而言,就是根據返利關系來判定層級數量。其列舉了一種特殊的層級設置模式,比如“有的傳銷組織雖然設置了負責人、總店長、店長、A級、B級、C級等不同層級,但實際上負責人、總店長、店長之間并不發生返利,均各自負責自己發展的下線,雖然稱謂上有所不同,但實際處于同一層級,虛列兩個層級,該兩個層級不應計入傳銷組織的實際層級。”
討論到是只有返利關系的層級之間才能計算為真實的層級。實際上和該問題相關的,還有層級返利關系中的直推和間推的情況,有的傳銷案中,只有直推,沒有間推,如何認定?或者在傳銷犯罪案件中,到底是計算有直推關系的組織層級?還是計算存在間接推薦的返利層級?實踐中這個問題也存在一定的爭議,也有待最高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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