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長春藝考生小文(化名)@藝考前十天被抱摔骨折 發(fā)文稱,去年11月7日 距省表演統(tǒng)考僅10天時,在哈爾濱某藝考培訓學校被男同學董某某抱起摔倒在雪地里,致骶骨骨折,因此無法參加考試。
今年12月月初,小文拿到了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傷情經(jīng)鑒定輕傷二級,判令董某某(80%)和藝考機構(20%),共計賠償醫(yī)療費等2萬余元。
就民事賠償部分,小文的處境與我國人身損害賠償?shù)闹贫仍O計有關,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是補償性的,賠償項目包含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費用,構成殘疾的另有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
根據(jù)小文的敘述,小文很可能沒有構成殘疾,所以法院判決賠償?shù)氖轻t(yī)療費等和身體治療直接相關的費用,對于不能參加考試造成的間接損失等不予支持。
對于刑事責任部分,過失傷害他人需要構成重傷才能構成犯罪,而小文的傷情只是輕傷。而對于故意傷害罪來說,在當時的情景下,董某某將她摔倒究竟是打鬧還是別有用心,確實難以確定,如果平時沒有什么過節(jié)或者不存在競爭關系,也難以確定董某某故意傷害小文的動機。
如果小文的傷情導致她不能從事演藝工作,那么這究竟是不是損失,在法律上也難以評定。因為并不是每一個從事表演的人都能成為功成名就的表演藝術家。但我覺得這對小文來說是一個嚴重的精神傷害,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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