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遇到一個傳銷案件,其他被告人請的某一個律師,不顧案件事實,一味地勸當事人認罪認罰,兩天會見三次,也算三顧茅廬了,然后還哄騙當事人,說現在認罪認罰,以后到了監獄可以幫他找關系搞假釋。
為什么是哄騙?因為每年,全國假釋的概率大概是十萬分之一。
然后他的當事人扛不住這種誘惑或者叫壓力,把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建議六年多。
還有個律師,也是這個案件的,勸他的當事人認罪認罰的騙術是,“你如果不認真認罰,法官就不會給你認定自首。”
為什么我說是騙術?因為認罪認罰和自首的認定沒有關系,所以也簽了。
但最終這個案件怎么樣了?傳銷罪名被打掉,這幾個認罪認罰的人,本來做好了在里面鍛煉身體幾年的準備,結果最后改判輕罪名,放出來過了蛇年春節,你說他們開心不?如何看待我這個堅持作無罪/罪輕辯護的律師?
人生的快樂就在于可以狠狠的打這些拖后腿同行的臉。
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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