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單位:
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落實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環境、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重要的社會責任。在第115個“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提醒各用人單位:
一、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用人單位要明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保護措施、保護用品;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訓;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依法預防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遵守國家關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按照女職工比例組織女職工代表參與集體協商;訂立的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
二、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及職業發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則,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不得詢問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結婚、生育等作為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同時,用人單位應保障女職工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不得因性別原因對女職工進行歧視性對待。
三、維護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建設生育友好工作環境。用人單位應當嚴格落實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規定,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勞動;特定孕期、哺乳期時段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對常年從事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和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季節提供相應的保健或者保護用品;要關心關愛女職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體檢、婦科檢查和“兩癌”篩查;要落實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假期落實到位。
重慶市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2025年3月1日
來源 | 重慶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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