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后,農村地區開展房屋修繕與重建活動的規范要求顯著提升,但并非完全禁止此類建設行為,前提是須滿足法定要件。具體規范要求如下:
其一,建設行為必須契合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對于閑置多年、主體結構已損毀滅失的農村房屋,若其原址用地規劃屬性已發生變更,則村民不得擅自啟動新建或改建工程。
其二,房屋修繕與重建均須履行法定審批程序。未取得完整行政許可文件擅自施工的,相關建筑可能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
其三,若既有宅基地上房屋本身系違法建筑,則無論進行修繕或重建均屬違規行為。
其四,針對"建新未拆舊"及"一戶多宅"情形,舊宅基地及超額宅基地均不得實施改建工程。
其五,嚴禁在既有宅基地范圍內進行擴建施工。
綜合上述規定,村民實施房屋修繕或重建前,應首先核查宅基地權屬狀況,依法履行申報審批程序,嚴格依照行政許可內容開展建設活動。
除既有宅基地翻建外,尚無宅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若需新建住房,須特別注意:必須通過宅基地審批程序取得合法建設用地,嚴格禁止在農用地、生態保護區、基本農田等非建設用地上實施新建行為。
需特別強調,以下兩類主體喪失新建、改建及修繕房屋資格:
第一類,已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既不得申請新宅基地,亦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建設活動;
第二類,已辦理宅基地退出手續并完成權屬交還的村民,不僅無法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更禁止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開展自建或改建行為。
建議村民在啟動建設前,務必全面了解屬地宅基地管理政策,規范履行行政審批流程,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實施建設,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財產損失或引發法律糾紛,切實保障安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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