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貸關系中,一旦進入法律程序,訴訟費與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往往成為當事人最為關注的焦點。人們普遍有一種直覺:是你欠我錢,你理應為我維權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買單”。但現實中的法律運作,往往比直覺更復雜。這些費用到底誰來承擔,不是一句“理所當然”就能決定的。
我們從《民事訴訟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出發(fā),結合廣森律師事務所多年來處理債務糾紛的豐富實踐經驗,為您梳理清楚:欠款人是否需要承擔訴訟費與律師費,何時承擔,承擔的前提條件又是什么。
敗訴方并非總是“唯一買單人”
訴訟費用,是指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為開展程序所收取的費用,包括立案費、申請保全費、公告費等。
按照我國《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這一條看似簡單,但實際判定敗訴一方需要根據法院的最終裁判結果。換言之,只有當法院明確認定某一方構成違約或欠款事實成立,該方才會被裁定負擔訴訟費用。
例如,在典型的借貸糾紛案件中,若法院認定借款人逾期還款,債權人勝訴,通常會裁定由借款人承擔包括訴訟費在內的全部訴訟成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未決階段,訴訟費通常需由原告(也就是債權人)預交,最終由法院在判決中確定應由哪一方負擔。即使債權人勝訴,仍需事先承擔墊付款項。
此外,如果當事雙方在合同中已對訴訟費負擔作出明確約定,例如約定“發(fā)生爭議時訴訟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并且法院認為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那么該合同約定也會被尊重并執(zhí)行。
律師費并非自動判給勝訴方
相比訴訟費,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在實務中更為敏感。律師費用屬于當事人為維護合法權益所產生的代理支出,其本質上屬于民事行為的自愿范疇,因此一般而言,各方需自行負擔自己的律師費用。
那是否意味著債權人即便勝訴,也無法向欠款人主張律師費呢?并非如此。
在以下幾種情形中,法院可能會支持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這是最常見也最有效的方式,例如合同中寫明:因債務人違約引發(fā)糾紛所產生的維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此類條款在商業(yè)借貸合同中較為常見,且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日趨獲得法院支持。
(2)案件具備特殊性質。在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等特定類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判令敗訴方合理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用。
(3)違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或程序濫用。如果欠款人存在明顯惡意逃避履約義務、拒絕溝通或拖延程序,法院可能視其行為構成對債權人權益的實質損害,進而酌情支持律師費的主張。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情形,法院對律師費的認定標準也非常嚴謹。債權人必須提交正式發(fā)票、律師代理合同及實際支付證明,且律師費用金額需在合理范圍內,法院才可能酌情支持。
保全費用的歸屬:與訴訟結果緊密相關
財產保全是債權人在起訴前或訴訟中,為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保障將來判決能順利執(zhí)行所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一措施雖有效,但也意味著債權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申請費用,包括保全費、擔保費等。
保全費雖然由申請人預付,但在判決階段,法院通常會根據敗訴方責任歸屬進行最終分擔判定。若債權人勝訴,且法院確認其保全行為合理必要,法院將裁定由欠款人承擔該部分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擔保費用不同于訴訟保全費。擔保費一般是債權人因法院要求提供擔保而向保險公司或擔保機構支付的費用,屬于第三方服務支出。是否能要求對方承擔這類費用,依然需參照是否有合同約定以及是否屬于實現債權的合理開支兩個標準。
債務責任不等于“全額買單”
在實際的債務糾紛處理中,欠款人固然需要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其自動承擔全部法律費用。訴訟費的承擔與判決結果直接掛鉤,而律師費則更為復雜,往往取決于合同條款、案件性質與法院自由裁量。
對債權人而言,在簽署借款協議時便合理設定違約成本條款,如約定由違約方承擔訴訟與律師費用,是一種有效的前置風控手段。而對于欠款人而言,一旦被訴,應審慎處理訴訟策略,避免因程序性失誤或惡意抗辯,反而承擔更多不必要的費用。
無論您是債權方還是債務人,訴訟程序并非兒戲。面對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文與程序邏輯,建議始終保持理性判斷,并在必要時尋求專業(yè)法律服務協助,以實現自身權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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