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的法律陷阱如同暗流,稍有不慎便會導致維權方向錯誤。其中最危險的認知誤區在于混淆醫療過錯性質,錯誤選擇追責路徑,最終令核心法律責任在程序流轉中被消解。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醫療過錯存在四個層級:醫療犯罪(如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故意傷害罪等等)、醫療違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醫療違規(違反診療管護規范)及一般技術過失。前三者屬于法律評價范疇,直接關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只有第四層技術過失才涉及專業技術評判。但實踐中,部分審判機關將四類過錯混同為"醫療過錯"統一委托鑒定,導致本應由司法機關直接認定的違法行為,被技術鑒定程序架空審判權。
這種"以鑒代審"的異化現象,本質上是將法律問題偷換為技術問題。例如偽造病歷行為直接違反《民法典》第1222條,依法可直接推定過錯,不同于鑒定醫療過錯程序。但部分法院仍要求通過醫療損害鑒定判斷責任程度。更嚴重的醫療犯罪行為(如無手術指征切除器官),本應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卻可能被包裝為"技術差錯"通過民事鑒定稀釋責任。
在追責路徑選擇上存在雙重陷阱:其一是混淆勞動過失與合同違約關系。醫務人員職務行為構成醫療過錯時,患者只能向醫療機構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不能直接追究員工個人責任。其二是錯誤選擇訴訟策略,部分案件同時主張違約與侵權,導致法院強制引入過錯參與度鑒定,最終賠償金額被壓縮。
破解困局需要三層法律思維重構:
首先堅持違法行為法律評價優先原則,對偽造病歷、過度醫療等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直接適用過錯推定制度;
其次慎用醫療損害鑒定,僅在純技術過失爭議時啟動鑒定;
最關鍵的是區分合同違約與侵權之訴,通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追究醫療機構根本違約,可避開責任比例限制實現全額賠償。如河北某醫院術中致死案,患方律師以合同違約主張追責,最終獲賠180萬元,遠高于傳統侵權訴訟預期。
患者維權本質是與系統性行業保護機制的博弈,唯有精準把握法律武器,才能刺破以"技術面紗"掩蓋的違法實質。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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