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案外人王某系某單位職工。2006年11月,李某和王某簽訂《宅基地轉讓合同書》一份,約定李某將宅基地(繼承取得)一處作價3.2萬元轉讓給王某,王某依約支付3.2萬元并在該宅基地上重新建設了房屋。2017年10月,因該村納入拆遷棚戶區改造范圍,李某遂起訴案外人王某,法院依法確認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合同書》無效。
2018年1月,某縣政府以王某系某單位退休職工,享有公職退休人員工資及福利待遇,屬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內人員為由,作出《關于收回王某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李某于2023年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宅基地的安置補償權益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結合民法典相關法理,農村居民在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情況下,如其因繼承取得房產,只有在該房產地上建筑物存在時才相應享有該地上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當該地上建筑物滅失后,該地上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收歸村集體所有。
本案中,李某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已經享受了“一戶一宅”帶來的安置利益,李某主張其可通過繼承方式獲得涉案宅基地選房資格并得到安置,而其與案外人王某于2006年11月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合同書》約定“本宅基地屬于乙方永久所有,并拆除原基礎重建,各種費用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人民幣叁萬貳仟元整”,將涉案房產轉讓給案外人王某。該《宅基地轉讓合同書》雖經生效判決認定為無效,但案外人王某在涉案房產宅基地上已重新建設了房屋,李某所主張的涉案房產原基礎等地上物已不復存在,李某依法不再享有主張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安置待遇的權利,對李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一戶一宅”政策是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在出賣、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請宅基地。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農村村民在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并有權建設房屋用以改善居住環境和條件。如因棚戶區改造等原因需要征收土地時,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但是應當遵循“一戶一宅”政策。如其因繼承取得房產,只有在該房產地上建筑物存在時才相應享有該地上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當該地上建筑物滅失后,該地上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收歸村集體所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來源:法治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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