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一批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其中便涉及一起對“Champagne/香檳”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的假冒侵權案。
當事人青島驪龍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驪龍)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其蘋果味起泡酒上擅自使用“CHAMPAGNE”已注冊商標標識,被香檳酒行業委員會(法國)北京代表處在糖酒會期間發現,最終被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而早在三年前,“香檳”和“Champagne”便已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首次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獲得了跨類保護,商標保護范圍已從葡萄酒跨越至更多品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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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標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當事人被罰20000元
從本次公告的具體案例來看,最早在2024年3月6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便收到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有關侵犯其商標權的舉報,隨即啟動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快速響應機制。
次日(3月7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便來到青島驪龍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29箱(規格:750ml×12瓶)。
同時經查,青島驪龍共計生產了標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137箱,并已向其經銷商提供了8箱樣品,涉案貨值金額共計6576元,算下來單瓶出貨價格僅為4元/瓶。
據WBO了解,“香檳/Champagne”先是作為地理標志在我國受到保護,后又成功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可以看到,第11127266號“Champagne”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由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注冊持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葡萄酒,同時第11127267中文“香檳”集體商標(地理標志)同樣也由其持有,兩者最早于2013年注冊成功并持有至今。
隨后,執法人員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辨認,確定了青島驪龍生產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侵犯了第11127266號“Champagne”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最終于當年6月26日對其作出了沒收侵權商品標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于本案例的具體經過,香檳酒行業委員會(法國)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王蔚即向WBO表示,雖然代表處2023年才正式成立,但其實委員會的中國辦公室早在2006年便開始運作,對于知識產權侵權這類案例都是堅定的進行打擊。而本次總局公布的這一侵權產品最早是代表處于糖酒會上發現,隨后由代表處的合作律所做了詳細的調查之后最終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了投訴,并成功維權。
而WBO也查閱了被罰當事人青島驪龍的歷史記錄,該公司實際上曾因侵害商標權糾紛多次作為被告被提起民事訴訟,當中的原告不乏國內的知名企業和國際品牌的國內品牌代理人。同時其曾在國內注冊的眾多商標也不乏被一些國內外知名品牌以相似為由提出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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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agne/香檳”已獲馳名商標保護,持有人每年針對侵權投訴達上百起
實際上據WBO了解,我國對“Champagne/香檳”這一集體(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已經不再局限于單純的葡萄酒這一個品類上。
早在三年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起商標侵權民事案件中,便首次認定地理標志集體商標“香檳”和“Champagne”構成馳名商標。該案中,注冊在葡萄酒上的“香檳/Champagne”商標保護范圍從葡萄酒跨越到了香水,意味著對其商標的保護范圍實現了跨品類。
這也就是說,自1989年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行政通知的形式確認對“香檳/Champagne”進行原產地名稱保護,到2013年成功注冊為商標,再到2022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香檳/Champagne”構成馳名商標,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用了30多年將“香檳/Champagne”地理標志在中國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
王蔚就表示,對于代表處而言,目前每年便會處理這類商標侵權案例達上百起,不僅會及時通過如EBRAND這樣的平臺進行實時的維權打假,每年還會在糖酒會期間與合作律所一起,深入市場一線進行商標維權。
不過其也坦言,近年來對于跨品類的侵權案例極少,且大部分侵權產品均會及時的完成更正。目前代表處的主要方向則重點關注的是與起泡酒相關的飲料及周邊產品所產生的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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