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債權回收的效率往往關乎資產清算的速度與公平,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益能否有效實現。近期,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為“商事調解+賦強公證”在破產清算領域的應用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實踐參考。
01
案例展示:租賃糾紛多方陷入僵局
這起案件圍繞著集團公司與上海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展開。糾紛主要集中在:房屋使用費、水電費、物業費的支付;租賃房屋的搬離時間及搬離前的費用結算;企業注冊地址的遷移。
這些復雜的爭議,如果選擇傳統的訴訟方式,往往會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對企業的正常運營也可能造成不小的影響。為了尋求更快速、更和諧的解決方案,各方最終選擇通過上海先行法治調解中心(注冊在本市徐匯區)進行調解。
值得一提的是,該集團公司目前正處于破產清算階段,其在破產受理前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租賃期限尚未屆滿,而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后兩個月內未通知承租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本案是由管理人代表集團公司參加訴訟調解、申請辦理公證,這使得本案的解決方式更具特殊意義。
02
調解+賦強:柔性協商與剛性保障完美結合
調解協議可以對雙方都產生法律約束力,但簽署后的調解協議要具有強制執行力,還需要進行司法確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實踐中,由于司法確認對調解協議的內容以及申請、受理等環節上都有著較高的要求,從調解時效等多方面考慮,調解組織也一直在尋求更加高效的調解模式。
《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具有給付內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渡虾J姓{解規則》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公證機構對調解協議進行公證。調解協議要具有強制執行力,除了法院司法確認以外,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是一種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徑。從優化營商環境、化解矛盾糾紛角度出發,上海市徐匯公證處與上海先行法治調解中心經過走訪對接,雙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機制。
本案就是雙方開展的首次“調解+賦強公證”合作。在調解員的耐心引導下,各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于2025年6月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費用支付:機械公司和吳某某將共同支付集團公司房屋使用費、水電費、物業費,并詳細約定了分期支付時間表,最近一期于2025年6月25日支付。
房屋騰退:機械公司需在2025年6月25日前搬離涉案房屋,并支付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實際搬離日的房屋使用費。
企業注冊地址遷移:機械公司承諾在2025年12月30日前將企業注冊地址遷出原址。
這份調解協議中特別加入了“賦強公證”條款。這意味著,協議達成后,各方將辦理公證債權文書。未來,一旦機械公司或吳某某未能按約履行任何一項義務,集團公司無需再走漫長的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憑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省去了大量的維權成本和時間!
03
降本提效:公證在破產清算中的特殊作用
本案中,集團公司作為一家破產企業,其債權回收效率事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根本。選擇“調解+賦強公證”來解決糾紛,更凸顯了這一模式在破產程序中的重要價值。
在企業破產清算階段,破產企業的管理人肩負著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法律程序的重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七)項規定,管理人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在本案中,由破產管理人代表集團公司作為“申請人”發起調解并積極主張債權,既依法履行了管理人職責,也順利將債權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效避免了傳統“訴訟+執行”路徑中冗長、復雜、成本高的問題。管理人通過“調解+賦強公證”這一新模式,可以加速債權回收、提升清算效率,可以避免重復訴訟、降低破產成本。
(一)加速債權回收,提升清算效率:對于破產企業而言,盡快回收債權是破產清算工作的核心。傳統的訴訟程序耗時較長,可能拖延整個破產進程。而通過公證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管理人可以更迅速地追回欠款,提高破產財產的變現效率,從而加速破產程序的推進,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債權人的利益。
(二)避免重復訴訟,降低破產成本:破產企業面臨的法律糾紛通常較多。若每筆債權都需通過訴訟解決,將極大地增加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變現成本。賦強公證能夠將調解結果直接轉化為可執行的法律文書,有效避免了管理人為追索債權而進行的重復訴訟,降低了破產清算過程中的各項法律費用。
04
典型意義:高效、便捷,糾紛解決的新趨勢
“調解+賦強公證”的模式,為解決各類民商事糾紛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高效便捷的路徑。它不僅是效率的提升,更是對債權人權益保障的強化,無疑將成為未來糾紛解決領域的一個重要方式。這起案例,生動詮釋了“調解+賦強公證”這一模式的獨特優勢:
高效省時,成本更低:相比訴訟,調解過程更靈活、周期短。加上賦強公證,協議直接具備強制執行力,大大縮短了糾紛解決的整體時間,有效降低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精力耗費。
維權更有力,執行有保障:這是“賦強公證”最大的亮點!它讓調解協議不再是“一紙空文”,而是具備了與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出現違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避免了“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局面。
和諧解決,關系不破裂:調解更注重協商和共贏,有助于維護和修復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避免了訴訟可能帶來的對抗和關系惡化,對企業間的長期合作也更有益。
近年來,“調解+公證”“非訴+執行”等機制已成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公證機構與調解組織多方聯動的熱點方向。本案以調解為平臺、公證為保障,借助非訴方式妥善解決破產企業面臨的應收難、執行難等問題,讓破產清算在合法、公平之外,更添一分效率與溫度。
來源:上海市徐匯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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