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為一起復雜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涉及工程款結算爭議及違約責任認定。上訴人江西xx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xx系統集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西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第七分公司(以下簡稱“山西xx建設公司”)因成都某潔凈室工程的分包問題產生糾紛。
爭議焦點:
工程款結算依據:江西xx系統集成公司主張按雙方確認的《估驗計價單明細》中載明的單價結算工程款;山西xx建設公司則主張按國家定額標準據實結算,并申請工程造價鑒定。
違約責任:江西xx系統集成公司認為山西xx建設公司單方中途撤場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山西xx建設公司則否認違約。
一審判決:法院采納山西xx建設公司主張的“按定額標準鑒定”結果(573萬余元),判令江西xx系統集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4萬余元,同時支持江西xx系統集成公司關于違約金的主張(33萬余元)。
江西xx系統集成公司方不服從一審判決,遂委托層林律所李先君律師提起上訴,要求法院改判支持江西xx系統集成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并駁回山西xx建設公司及第七分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
律師觀點
李先君律師在本案中精準抓住核心法律問題,成功維護委托人權益,在庭審過程中提出以下觀點:
1.盡管雙方未簽訂書面分包合同,但山西xx建設公司出具的《承諾書》明確約定了結算單價標準,屬于雙方對工程款結算的最終合意,應優先于單方提出的定額鑒定主張。
2.山西xx建設公司在《工程承發包訂單之特別約定事項》中確認了“單方撤場需承擔10%違約金”的條款,且其《承諾書》自認“因自身原因撤場”,構成違約事實。
3.針對山西xx建設公司二審提交的“脅迫”視頻證據,律師指出其形式不合法(證人未出庭)、內容無佐證,成功排除該證據的證明力。
通過《情況說明》揭示山西xx建設公司已多次變更結算主張,最終以書面《承諾書》為準。
法院判決
經過仔細審理,終審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對方反訴,采納我方觀點,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xx區人民法院(2019)川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
二、山西省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西xx系統集成有限公司退還工程款726071.37元;
三、山西省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西xx系統集成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65633.36元;
四、駁回江西xx系統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山西省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西省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106元、反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954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10000元,共計144060元,由江西xx系統集成有限公司負擔71233元,由山西省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282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5975元,江西xx系統集成有限公司負擔26604元,由山西省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9371元。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