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風扇,八個月欠薪,51℃高溫蒸籠般的值班室,宿管大爺的死亡揭開了高溫勞動保護的制度性缺失。
2025年7月6日,青島大學浮山校區一名宿管大爺被發現在值班室內昏迷,經送醫搶救無效不幸離世。事發當日,青島市氣溫高達36℃(體感溫度38℃),而宿管值班室實測溫度達51℃。
據在校學生反映,該值班室僅有一臺電風扇降溫,無任何空調設備。更令人震驚的是,有消息稱這位宿管大爺已被拖欠工資長達8個月之久,每月工資僅1800元,遠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
青島大學官方通報表示,事件發生后學校已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報警,同時通知家屬。經公安機關調查,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學校招生辦工作人員回應稱:“學校的宿管都是外包出去的,統一由物業管理”。
記者調查發現,山東明德物業管理集團曾發布聲明稱離世人員非該公司員工,但該聲明隨后被刪除。事件引發公眾對高校后勤外包人員勞動保障的強烈質疑,尤其是高溫環境下勞動者的生命權保障問題。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錯時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該規定確立了用工單位在高溫環境下的強制保護義務,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環境要件: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以上或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作業,即構成高溫作業環境;
措施要件:用人單位必須采取調整作業時間、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及藥品、設立休息場所等必要防護措施;
責任要件:對因高溫作業導致中暑并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高溫中暑被明確納入法定職業病目錄(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其工傷認定不以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為必要條件,只要工作環境與中暑存在因果關系即可。
本案中,值班室實測溫度達51℃,遠超法定高溫作業標準(33℃)。作為在封閉高溫環境連續工作的勞動者,宿管大爺符合高溫作業認定條件。
用工單位(青島大學或物業公司)存在三重過錯:
未提供基本降溫設備:僅配備風扇在51℃環境下明顯不足;
未調整工作時間:未安排輪換休息或錯時工作;
未提供防護用品:現場無防暑飲料或急救藥品。
若尸檢報告確認死因與高溫相關(如熱射病或多器官衰竭),即使死者本身有基礎疾病,根據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應認定為工傷。因為高溫環境極大加速了基礎疾病的惡化進程。
實踐中,家屬可依據《最高檢指導案例第58批236號》確立的規則,通過職業史和高溫作業現場證據申請工傷認定,無需等待復雜的職業病診斷程序。
本案責任主體需從“形式外包”與“實質用工”兩方面界定。校方不能以“外包”為由推卸監管責任,物業公司亦需證明其已履行勞動保護義務。建議家屬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并申請工傷認定。若校方或物業公司存在拖欠工資行為,還可追究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民事責任。此案再次敲響警鐘:用人單位應摒棄“成本至上”的思維,將勞動者生命安全置于首位。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糾紛訴訟;公司訴訟
▌執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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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
▌貴州貴陽國有土地養殖廠房案
該案2022年4月6日委托,于2022年4月20日結案,接案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情況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履職申請,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初步顯現委托效果,行政機關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后,委托人依法、依規、取得合理補償。
▌山東菏澤撤銷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決定
本案形成委托關系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的證據材料,初步判斷政府在實施征收過程中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收,并且政府所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經律師查詢,與網上的某篇范文內容相似度高達80%之多,這充分說明行政機關在制作征收文書中未根據實際情況,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案
本案因為一審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依法進行審理,嚴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團隊律師提起上訴,獲得省高院支持,該案被公眾號“行政涉法研究”作為優秀案例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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