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虧損時,合伙人如何分擔債務?
按協議約定或出資比例分擔債務,對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地多承擔責任
閱讀提示:
合伙有盈有虧,分配合伙利潤時,可以按照協議約定或出資比例確定。那么,合伙虧損時,合伙人如何確定就虧損額的各自承擔比例?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內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地多承擔責任。
案件簡介:
1.2007年3月27日,陳某、陳某彬、姚某福簽訂“浙嵊97506”船合伙協議,船舶所有權登記在陳某名下。
2.2013年3月19日,“浙嵊97506”與某船舶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傷亡。
3.2015年11月23日,經上海海事法院認定“浙嵊97506”船承擔碰撞事故70%侵權責任后,陳某支付人員損害賠償、船舶碰撞賠償、船舶打撈費等各項費用。
4.2016年12月9日,陳某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要求陳某彬、姚某福按出資比例分擔碰撞事故引起的合伙債務。
5.2017年6月7日,寧波海事法院認為陳某對碰撞事故負有更大過錯,一審判決陳某承擔60%、姚某福承擔16.91%、陳某彬承擔23.09%責任。三合伙人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高院。
6.2017年11月10日,浙江高院認定三合伙人對事故發生負有同等過錯,二審改判三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債務。陳某彬、姚某福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7.2018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陳某彬、姚某福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如何確定各合伙人的責任承擔比例?
裁判要點:
一、合伙經營虧損時,合伙人按協議約定或出資比例分擔虧損額,對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地多承擔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陳偉與陳某彬、姚某福于2007年3月27日就投資經營“浙嵊97506”輪簽訂合伙股份協議約定:總船價205萬元,陳偉投資86.7萬元,陳某彬投資68.3萬元,姚某福投資50萬元;裝石塊等運作由陳偉操作指揮,為方便起見,船舶所有權登記在陳偉名下;盈虧結算按照股份進行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7條的規定,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內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地多承擔責任。“浙嵊97506”輪與“臺聯海18”輪于2013年3月19日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臺聯海18”輪沉沒及該輪上6人死亡和2人失蹤。本案爭議之一是陳偉對該事故造成涉案合伙人的損失是否應當超出其出資比例額外多承擔責任,關鍵看陳偉是否比另兩合伙人陳某彬、姚某福具有更為嚴重的過錯。
二、陳偉多次實施嚴重違法行為,在事故后處置不當,屬于“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浙嵊97506”輪與“臺聯海18”輪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于2016年4月22日)所作出的生效判決〔(2016)滬民終24號民事判決〕的認定,“浙嵊97506”輪在該事故航次中存在超航區航行、配員不足、船員無證駕駛、駕駛人員不能履行安全航行職責等多種嚴重違法行為,上述多種違法行為結合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船舶所有人陳偉長期多次實施上述嚴重違法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該生效判決同時認定,涉案事故發生后,履行“浙嵊97506”輪船長職責的孔國平曾通過電話向陳偉報告事故情況,陳偉卻未明確要求孔國平依法留守現場、開展搜救,而是任孔國平自行處理,最終造成嚴重損失。此種情形同樣屬于“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
三、陳某彬、姚某福等另外兩名合伙人對違法行為知情,與陳偉存在同等過錯。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一審中,陳偉申請證人孔國平和孫志軍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該兩證人陳述:陳某彬、姚某福在事故發生前經常詢問“浙嵊97506”輪的位置與經營狀況,“浙嵊97506”輪有時會去姚某福位于江蘇的工地卸石料;陳偉與陳某彬、姚某福經協商雇傭他作為“浙嵊97506”輪船長,陳偉與陳某彬、姚某福均知曉孔國平不具有駕駛該輪的船長證書;船員工資由該三名合伙人自行發放,不通過孔國平;部分船員是三名合伙人請來的,部分船員是孔國平請來的,三名合伙人均有親朋好友在“浙嵊97506”輪上工作。據此,一、二審法院認定陳某彬、姚某福對“浙嵊97506”輪船員不適任、配員不足、超航區航行等違法行為知情,涉案三合伙人對此存在同等過錯,并無不當。孔國平等船員是三合伙人共同協商雇傭的,陳某彬、姚某福主張兩證人(孔國平和孫志軍)與陳偉存在利害關系而否定其作證的真實性,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引發本案事故的重要原因是“浙嵊97506”上各類違法行為,三合伙人對此均明知,應共同承擔責任、按合伙份額分攤合伙債務。
最高法院認為,“浙嵊97506”輪擅自離開現場是船舶碰撞發生后的另一個情節,如上所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已經認定陳偉當時沒有明確指示孔國平及時搜救并向主管機關報告,構成放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陳偉對此存在較大過錯并無不當。二審法院認為難以認定陳偉對孔國平擅自駕離碰撞事故現場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與事實不符。但是該過錯行為發生在涉案船舶碰撞發生后,對碰撞事故的發生并無必然影響,且對事故損失擴大的影響程度不明,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是“浙嵊97506”輪船員不適任、配員不足、超航區航行與船員違規駕駛,三合伙人對此均明知且應共同承擔責任,二審法院酌定三合伙人仍按合伙份額分攤碰撞事故引起的合伙債務并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三合伙人負同等過錯,應按合伙份額分擔債務。
案例來源:
《陳某彬、姚某福船舶共有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945號]
實戰指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本案合伙債務是由船舶碰撞事故、海上侵權糾紛引發的損害賠償之債,合伙體對外負擔債務,形成合伙虧損,合伙人在清償對外債務后,又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對此,以下要點值得關注:
一、通常情況下,合伙的利潤分配與虧損負擔,均遵循“有約從約,無約則回歸出資比例”的分配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這一規定符合合伙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合伙人對造成合伙虧損的“過錯程度”不盡相同,實踐中就虧損負擔的責任分擔比例存有爭議。
二、合伙人因個人過錯致使合伙虧損,是否應承擔過錯責任?
第一種觀點與本案相同,認為對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地多承擔責任,但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援引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現已廢止,新的司法解釋未就此問題作出進一步回應。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合伙糾紛不同于侵權糾紛,其本質是合同糾紛,不能適用過錯分擔原則。對此,我們傾向于支持第一種觀點,結合司法案例來看,多數法院在認定合伙人責任時會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并在判決中適當減輕無過錯一方責任。我們認為,對法律不宜作出過于機械的解釋,回歸公平原則的本質,在合伙人內部責任劃分上考慮過錯程度,有其合理性所在。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1.合伙人對合伙虧損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應結合過錯原因、經過等綜合認定過錯比例。
案例1:《黎日輝、鄧華根合伙協議糾紛、船舶共有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1594、1595號]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中,黎某某派員于2018年2月17日強行將“志航288”船開往肇慶,系導致該船停航而無法繼續經營的直接原因。現黎某某稱其在開走該船前曾于2018年2月14日向鄧某某發函要求鄧某某公布經營賬目并進行分紅,但鄧某某拒不按照股東協議和轉讓協議的約定支付分紅。現已查明,鄧某某確未依照上述協議約定按月分配經營利潤,其行為已損害黎某某的合法權益。鄧某某未按協議約定向黎某某支付分紅和黎某某強行開走船舶導致該船無法繼續經營的行為均有過錯,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在綜合衡量“志航288”船停航的起因、經過及雙方當事人履行涉案協議等情況的基礎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酌情認定鄧某某、黎某某對停航造成的損失分別承擔80%、20%的責任,關于責任比例的劃分并無明顯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維持。
2.合伙關系中各合伙人對外系一個整體,經合伙人同意由其中一人實施的行為代表全體合伙人。
案例2:《呂某發、王某權不當得利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吉民申235號]
吉林高院認為,合伙關系中各合伙人對外系一個整體,經合伙人同意由其中一人實施的行為代表全體合伙人。田某作為合伙人處置工地事務,作為合伙人的呂某某應承擔相應合伙責任。故原判決認定王某某所得鋼筋銷售款非不當得利,并無不當。呂某某反悔稱其不同意的理由,系王某某依據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22)吉0722民初132號民事判決申請執行查封了呂某某名下的房屋。鑒于雙方互有經濟往來,可在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22)吉0722民初132號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一并解決。呂某某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主張王某某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一二審法院未支持呂某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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