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動中,法院開庭是解決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然而,部分被告卻因畏懼、僥幸或疏忽等心理選擇缺席庭審,殊不知,這一行為不僅無法規避責任,反而會帶來諸多嚴重危害。
近日,在金塔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出示了被告王某簽字的借條,要求其償還15萬元借款。王某因覺得自己“理虧”,未向法院說明任何理由便缺席庭審,法院最終依據原告的證據,判決王某全額償還借款。事后得知,事實上王某在借款后已通過微信轉賬陸續還款2萬余元,但由于缺席庭審,無法提交轉賬記錄等還款證據,也無法當庭陳述這一事實,最終他懊悔不已道:“早知道就該去法庭說清楚,現在吃了啞巴虧。”
法庭是一個公平公正的論理場所,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享有陳述、辯論和質證的法定權利,這些權利如同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但當被告缺席時,就相當于主動放下武器,失去了對原告主張和證據進行反駁的機會。法院審判始終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但當被告缺席時,法官難以全面、客觀地了解案件全貌。在單方陳述和舉證的情況下,若原告證據充分,被告極有可能承擔敗訴后果。一旦被告因缺席敗訴,若不主動履行判決,勝訴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被告名下的房產、車輛、存款等財產將被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用以清償債務。
司法資源有限且寶貴,每個案件的審理都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被告缺席往往導致案件審理流程受阻,法院需通過公告送達、二次開庭等方式推進程序,不僅拉長了案件周期,還可能造成案件積壓。
法律面前,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收到法院傳票后,被告應積極面對,按時參加庭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庭,務必提前與法院聯系,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審理,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只有尊重法律程序,才能更好地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糾紛,避免因缺席給自己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陳茜)
來源:金塔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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